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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獨生子女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分攤方式

《個人所得税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七章對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作了相關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非獨生子女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分攤方式

2019年1月1日起,納税人計算個税應納税所得額時,在5000元基本減除費用扣除和“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外,還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

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分攤方式包括由贍養人均攤或約定分攤,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分攤。採取指定分攤或者約定分攤方式的,每一納税人分攤的扣除額最高不得超過每月1000元,並簽訂書面分攤協議,指定分攤與約定分攤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攤為準。

納税人贍養一位及以上被贍養人的贍養支出,統一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一)納税人為獨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二)納税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可以由贍養人均攤或者約定分攤,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分攤。約定或者指定分攤的須簽訂書面分攤協議,指定分攤優先於約定分攤。

具體分攤方式和額度在一個納税年度內不能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