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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下打新規則

網下打新規則
網下打新規則有很多,列舉幾條。新增一:證券公司應當建立網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設定明確的推薦網下投資者註冊條件,建立審核決策機制、日常培訓管理機制和定期複核機制,確保網下投資者的甄選、確定和調整符合內部規則和程序。證券公司設定推薦網下投資者的條件,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投資資金規模、投資經驗、定價能力、信用記錄、投資偏好、風險偏好。新增二:證券公司應當每半年開展一次網下投資者適當性自查,形成自查報告。證券公司對推薦的網下投資者不符合本細則第四條規定的基本條件或不具備網下投資者適當性的,應當及時向協會申請暫停其網下投資者的資格。新增三:主承銷商應當在項目發行上市後十個工作日內在協會網下投資者管理系統報送網下投資者的違規信息。發現主承銷商存在瞞報、欺報或未及時報送等情形的,協會將對其採取自律懲戒措施。”新增四:協會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對證券公司的現場檢查工作,證券公司在網下投資者選定和推薦工作中存在違反本細則規定情形的,協會將採取自律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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