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成為信託公司股東需具備什麼條件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八條,設立信託公司,必須具備符合銀監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以下是對股東的要求:“第七條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税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年終分配後,淨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併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八)單個出資人及其關聯方投資入股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其中絕對控股不得超過1家;
(九)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餘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淨資產的50%(合併會計報表口徑);
(十一)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