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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收益債發行條件

具備公司債券發行條件可以發行項目收益債券,募集資金用於項目投資、建設、運營或收購,且以項目產生的經營性現金流為主要償債來源。

項目收益債發行條件

項目收益債發行條件包括:

法規依據:(1)關於創新企業債券融資方式紮實推進棚户區改造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4]1047號);(2)關於印發《項目收益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5]2010號);(3)項目收益債券業務指引。

監管機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審批機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包括省級發改委)。

發行主體:專項債的發行主體為項目實施主體或其實際控制人,其中,項目實施主體是境內註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僅承擔發債項目投資、建設、運營的特殊目的載體。

另外,項目收益債券通過設立項目公司,運作具體項目,以項目公司的名義發行的債券;輕主體、重項目,對發行主體無財務指標要求,無發行主體自查要求。無通道限制,成熟一家,核准一家。

資金募集用途:項目收益債券募集資金只能用於該項目建設、運營或設備購置,不得置換項目資本金或償還與項目有關的其他債務。同時,債券的本息償還資金完全或主要來源於項目建成後運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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