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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

徵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
根據《徵信業管理條例》第三章第十六條規定:徵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作出説明,徵信機構應當予以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