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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借款給公司的涉税問題

個人借款給公司的涉税問題
針對個人無償借款取得的利息,不屬於增值税應税範圍。但是,個人所得税方面,税務局有權進行納税調整。分析如下:1.增值税方面: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16〕36號)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應視同銷售。因此,對於無償提供服務視同銷售的主體限定為“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並未提到“其他個人”(指自然人)。也就是説,在税法上,個人股東無償提供借款給企業,不屬於增值税視同銷售的應税範圍。2.個人所得税方面:根據《個人所得税法》規定,對於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税額,且無正當理由的,税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税調整,需要補徵税款的,應當補徵税款,並依法加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