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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費和失信人員有什麼區別

限制高消費和失信人員有什麼區別
限制高消費指限制有關人員高消費及非生活或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指法院將有關人員認定為失信被執行人,將其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佈,並進行不良信用記錄,對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兩者都是人民法院基於執行案件的需要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的懲戒措施,但二者存在諸多不同:1、對象不同限制高消費包括被執行人本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還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只能是被執行人。2、條件不同只要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就可以限制其高消費;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其他六項情形之一的,才能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限制高消費的不一定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但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必須被限制高消費。3、內容不同被限制消費的人,不得有九項消費行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會由人民法院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徵信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通報。4、期限不同限制高消費期間,原則上截止被執行人的義務履行完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而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應該截止被執行人義務履行完畢;因為其他原因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時間一般為兩年,還可以依法延長或縮短。5、文書不同限制高消費用限制消費令;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用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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