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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承兑匯票貼現

1.辦理商業匯票必須以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為基礎,出票人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商業匯票用以騙取銀行或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

商業承兑匯票貼現

2.商業匯票的出票人,應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與付款人(即承兑人)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係,並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3.簽發商業匯票必須依《支付結算辦法》第78條規定,詳細記載必須記載事項。

4.我國目前使用的商業承兑匯票和銀行承兑匯票所採用的都是定目付款形式,出票人簽發匯票時,應在匯票上記載具體的到期日。

5.商業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後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後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商業承兑匯票和銀行承兑匯票的持票人遠均應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承兑不得附有條件。

6.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向銀行申請貼現時,必須提供與其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税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複印件,貼現銀行辦理轉貼現、品發運單據複印件。承兑人在異地的,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的銀行應另加3天的劃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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