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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對待死賬的政策是什麼

信用社處理呆帳貸款的原則:

信用社對待死賬的政策是什麼

一、信用社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自擔風險的集體所有制合作金融組織。貸款必須有借有還,任何單位或個人無權免除借款人的還款責任。

二、處理貸款呆帳要執行國家有關政策和維護信用社的權益,積極、穩妥,最大限度地減少信用社有形和無形的資產損失。

三、處理貸款呆帳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嚴格按政策、審批權限和操作程序辦理。

四、要區別情況,分別處理。在一般情況下,先處理1982年底以前形成的貸款呆帳、死亡絕户的貸款呆帳及信用社社員的貸款呆帳。

五、信用社貸款呆帳處理工作情況複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工作量大,保密十分重要,應採取不定期的處理方法,但原則上三年內應處理一次。

貸款呆帳的條件:貸款呆帳係指按借款人的清償能力或按法律規定,確認已無法收回的貸款。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均可列為呆帳:

一、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被撤銷、解散,依法進行清償後,仍未能還清的貸款。

三、借款人死亡絕户,或依法被宣告失蹤或死亡,又無繼承人承擔其債務,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後,仍未能還清的貸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補償,確實無力償還的部分或全部貸款;或以保險賠償和資產清償及擔保人承擔經濟責任後,仍不能還清的貸款。

四、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處理的財產不足歸還所欠貸款,又無另外債務承擔者,確認再無法收回的貸款。

五、1982年底以前形成的確實無法落實到户,集體經濟又確實無力償還的集體農業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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