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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計税依據

對這一問題分兩種情況處理:按合同金額計徵印花税的情形:如果購銷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額,以不含税金額作為印花税的計税依據。

印花税計税依據

如果購銷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額又有增值税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税金額作為印花税的計税依據。

如果購銷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税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税金額)作為印花税的計税依據。

核定徵收印花税的情形:直接以納税人賬載購銷金額作為印花税的計税依據,而不論其是否包含税金。

印花税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税。因採用在應税憑證上粘貼印花税票作為完税的標誌而得名。

印花税的納税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户和其他個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税的納税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税。具體有:立合同人2、立據人3、立賬簿人4、領受人5、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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