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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流程

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申請時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上市報告書;申請上市的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公司營業執照;經法定驗證機構驗證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法律意見書和證券公司的推薦書;最近一次的招股説明書。

上市流程

證券交易所應當自接到的該股票發行人提交的上述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安排該股票上市交易。《股票發行和交易管理暫行條例》還規定,被批准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前應當與證券交易所簽訂上市契約,確定具體的上市日期並向證券交易所交納有關費用。

接受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核準,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報送的申請股票上市的材料,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審查,符合條件的,對申請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駁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補交;預期不補交的,駁回申請。

證券交易所統一股票上市交易後的上市公告,《證券法》第47條規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上市公司應當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經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閲。《證券法》第48條規定: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上市申請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有數額;董事、監事、經理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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