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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賬貸款的條件

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列為呆賬的貸款

呆賬貸款的條件

(1)借款人和擔保人被依法宣告破產,進行清償後,未能還請的貸款;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後,未能還清的貸款;(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補償,確實無力償還的部分成全部貸款,或者以保險清償後,未能還清的貸款;

(4)貸款人依法處置貸款抵押物、質押物所得價款不足補償抵押、質押貸款的部分;

(5)貸款本金逾期2年,貸款人向法院申請訴訟,經法院裁判後仍不能收回的貸款,或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條件,但經有關部門認定,借款人成擔保人事實上已經破產、被撤銷、解散在3年以上,進行清償後,仍未能還請的貸款;

(6)借款入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處理的財產不足歸還所欠貸款,又無另外債務承擔名,確認無法收回的貸款;

(7)其他經國家税務總局批准核銷的貸款。

(8)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但經有關部門認定,借款人或擔保人事實上已經破產、被撤消、解散在三年以上,進行清償後,仍未能還清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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