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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隨時解除保險合同的主體是

有權隨時解除保險合同的主體是
保險合同解除,是指在保險合同關係有效期限尚未屆滿前,保險合同當事人依法提前終止保險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保險合同解除,一般由有解除權的一方向他方作出意思表示,使已經成立的保險合同歸於消滅。根據《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關係,是一種民事法律關係,對合同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承諾的義務和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依法成立的合同。但是法律也允許在一定的情況下變更或者解除已經依法成立且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另有規定或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有權隨時解除保險合同的主體是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