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兒童(含免費兒童)10千克,外交人員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不超過160釐米,桿狀物品不超過200釐米,但乘坐動車組列車不超過130釐米;重量不超過20千克。殘疾人旅行時代步的摺疊式輪椅可免費攜帶並不計入上述範圍。
2、下列行李物品不得帶入車內:
(1)國家禁止或限制運輸的物品;
(2)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危險品、彈藥和承運人不能判明性質的化工產品;(3)動物及妨礙公共衞生(包括有惡臭等異味)的物品;
(4)能夠損壞或污染車輛的物品;
(5)規格或重量超過本規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