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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連續駕駛不得超過多長時間

連續駕駛機動車不得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1、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

2、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後窗範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3、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4、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檔滑行;

5、向道路上拋撒物品;

6、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

7、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

8、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駕駛人連續駕駛不得超過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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