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駕駛機動車不得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1、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
2、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後窗範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3、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4、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檔滑行;
5、向道路上拋撒物品;
6、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
7、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
8、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