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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與撤銷的區別

商標異議與撤銷的區別是:

商標異議與撤銷的區別

商標異議針對的是“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即只有商標仍處於“初步審定公告”這個階段,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只有公告期滿後無異議的商標,才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也就是説此時的商標並未獲准註冊,尚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商標。

商標撤銷是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可以撤銷已核准註冊商標的條件是註冊商標成為起核定適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適用,提出撤銷的主體是包括註冊商標權人在內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受理撤銷申請的主體是商標局。

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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