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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音商標以什麼標準進行審查

聲音商標進行審查的標準:

聲音商標以什麼標準進行審查

一、禁用條款審查

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聲音,例如:與我國或外國國歌、軍歌或國際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聲音,宗教音樂或恐怖暴力等具有不良影響的聲音。

二、顯著特徵審查

1、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務內容、消費對象及其他特點的聲音,缺乏顯著特徵。例如:鋼琴彈奏聲使用在“樂器”上、兒童嬉笑聲使用在“嬰兒奶粉”上、狗吠或貓叫聲使用在“寵物飼養”上;

2、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聲音,例如:簡單、普通的音調或旋律;一首完整或宂長的歌曲或樂曲;以平常語調直接唱呼普通標語或口號;行業內通用的音樂或聲音。

通常情況下,聲音商標需要經過長期使用,才能取得顯著特徵。商標局可以發出審查意見書,要求申請人提交使用證據,並就商標通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進行説明。

三、相同近似審查

原則上,聲音商標以聽取聲音樣本為主進行相同近似審查。如果兩個聲音商標或者聲音商標與可視性商標,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或者認為二者之間存在特定聯繫的,判定為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例如:“通信的好鄰居”聲音商標與“通信的好鄰居”文字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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