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妙招

當前位置 /首頁/生活妙招 > /列表

普通與專用的區別是什麼?

專用與普通的區別: 1、的印製要求不同: 根據新的《税收徵管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專用由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製;其他,按照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盛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指定企業

專用是我國為了推行新的制度而使用的新型,那麼它和普通有什麼區別呢???下面小編就給大家介紹這兩個的區別。

普通與專用的區別是什麼?

方法

根據新的《税收徵管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專用由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製;其他,按照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指定企業印製。未經前款規定的税務機關指定,不得印製。

1、使用主體不同 專用一般只能由一般納税人領用,小規模納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經税務機關批准後由當地的税務機關代開。 普通則可以由從事經營活動並辦理了税務登記的各種納税人領用。 2、版式不同 專用的基

普通與專用的區別是什麼? 第2張

專用一般只能由一般納税人領購使用,小規模納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經税務機關批准後由當地的税務機關代開;普通則可以由從事經營活動並辦理了税務登記的各種納税人領購使用,未辦理税務登記的納税人也可以向税務機關申請領購使用普通。

普通和專用都是的一種,但是在作用上有所區別,它們的區別為: 1、印製要求不同。專用由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製;而普通是按照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盛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地

普通與專用的區別是什麼? 第3張

專用除了具備購買單位、銷售單位、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商品或者勞務的數量和計量單位、單價和價款、開票單位、收款人、開票日期等普通所具備的內容外,還包括納税人税務登記號、不含金額、適用税率、應納額等內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出賣人僅以專用及税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

普通與專用的區別是什麼? 第4張

專用有四個聯次和七個聯次兩種,第一聯為存根聯(用於留存備查),第二聯為聯(用於購買方記賬),第三聯為抵扣聯(用作購買方扣税憑證),第四聯為記賬聯(用於銷售方記賬),七聯次的其他三聯為備用聯,分別作為企業出門證、檢查和倉庫留存用;普通則只有三聯,第一聯為存根聯,第二聯為聯,第三聯為記賬聯。

普通,是將除商業零售以外的一般納税人納入防偽税控系統開具和管理,也就是説一般納税人可以使用同一套防偽税控系統開具專用、普通等,俗稱“一機多票”。

普通與專用的區別是什麼? 第5張

專用不僅是購銷雙方收付款的憑證,而且可以用作購買方扣除的憑證;而普通除運費、收購農副產品、廢舊物資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1、票面的區別,為可抵扣,有“專用”字樣,專用是三聯式的,普通則有“普通”字樣,普通兩聯。 2、使用的主體不同:專用一般只能由一般納税人領購使用,小規模納税人需要使用

普通與專用的區別是什麼? 第6張

擴展閲讀,以下內容您可能還感興趣。

*普通*和*專用*的區別?

1.*636f7079e799bee5baa6e79fa5e9819331333365666264的印製要求不同:

根據新的《税收徵管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專用*由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製;其他*,按照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指定企業印製。未經前款規定的税務機關指定,不得印製*。

2.*使用的主體不同:

*專用*一般只能由*一般納税人領購使用,小規模納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經税務機關批准後由當地的税務機關代開;普通*則可以由從事經營活動並辦理了税務登記的各種納税人領購使用,未辦理税務登記的納税人也可以向税務機關申請領購使用普通*。

3.*的內容不同:

*專用*除了具備購買單位、銷售單位、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商品或者勞務的數量和計量單位、單價和價款、開票單位、收款人、開票日期等普通*所具備的內容外,還包括納税人税務登記號、不含*金額、適用税率、應納*額等內容。

擴展資料

*普通*,是將除商業零售以外的*一般納税人納入*防偽税控系統開具和管理,也就是説一般納税人可以使用同一套*防偽税控系統開具*專用*、*普通*等,俗稱“一機多票”。參考資料*普通*_百度百科*專用*_百度百科

*專用*和*普通*的區別?*普通*可以抵扣嗎?

最低0.27元/天開通百度文庫會員,可在文庫查看完整內容>

原發布者:jz_2010

*專用*和*普通*的區別(非常有用)區別是:*專用*可以進行認證抵扣,但普通*就不可以。 *,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項憑證。現行税制*分為(普通*)和(*專用*)兩大類. 普通*是指*專用*以外的納税人使用的其他*。e69da5e887aa7a686964616f31333433623737 *專用*只有*一般納税人和税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税人代開時使用。納税人要從事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一方面要向收款方索取*,同時也要向付款方開具*。特別是*制實行憑票抵扣税款制度,*已不僅僅是商事憑證,也是税款繳納和抵扣的憑證。 **也是*的一種,具有*一般納税人資格的企業都可以到主管國税部門申請領購**,並通過防偽税控系統開具.具有*一般納税人資格的企業可以憑**抵扣*。 --*專用*是我國為了推行新的*制度而使用的新型*,與日常經營過程中所使用的普通*相比,有如下區別: 1.*的印製要求不同:根據新的《税收徵管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專用*由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製;其他*,按照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指定企業印製。未經前款規定的税務機關指定,不得印製*. 2.*使用的主體不同:*專用*一般只能由*一般納税人領購使用,小規模納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

*普通和專用*區別?

*普通和專用*都是**的一種,但是在作用上有所區別,它們的區別為:

1、印製要求不同。知*專用*由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製;而*普通*是按照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指定企業印製的。

2、抵扣不同。*專用*是可以作為企業進項税來進行抵扣的,而增道值税*是沒有税務抵扣功能的。

3、*的開具要求不同。*專用*通常只能由*一般納税人領購使用,小規模納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經税務機關批准後由當地的税務機關代開;而*普內票可以由從事經營活動並辦理了税務登記的各種納税人領購使用,未辦理税務登記的納税人也可以向税務機關申請領購使用普通*。容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普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專用*

**和普通*的區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出賣人僅以*專用*及税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該司法解釋就是關於*專用*與普通*在司法領域用作證據的相關規定,二者區別在於取得*的納税人是否可以依法抵扣購貨進項税額,對於*專用*來説,買方可以憑抵扣聯,依法申報認證抵扣進項税額,而對普通*而言,買方不能抵扣進項税額。

從司法實務來看,這兩種*的證據效力在應用中明顯不同,*專用*僅是付款的記賬憑證,是買受人付款的依據,但不是付款的憑證,*專用*開具只表明買賣雙方商品成交,即不能證明買受人已經付清貨款,也不能證明出賣人的物已經交付,除非買受人自己認可。而普通*的證據作用卻正好相反,買受人可以以普通*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但這裏存在一個前提是必須根據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作為付款憑證的才可以起到證明作用,除非另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根據該條文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看出,買賣雙方的交易如果需要開具*專用*的,該*基本上沒有作用,實務中如果買方已經用該*抵扣了進項税額的,賣方可以結合其它證據印證雙方存在事實買賣合同關係。所以,賣方開具了*專用*給買方,也不代表賣方已經交貨了,賣方交貨時必須另外要求買方簽收相應的交貨憑證;買方收到*專門*的,也不代表買方已經付款了,買方付款時必須要求賣方開具收款憑證或保留轉賬憑證。

而對於普通的*呢,如果買方沒有付款的,千萬不提前開*給買方,因為普通*按上面的司法解釋規定,如果買方持有賣方開具的普通*,並且合同約定或原來已有交易習慣的,買方持有*就表明買方已經付款。如果確實需要先開具的,賣方在開具時也應當讓買方另寫一份情況説明或類似書面説明,用以表明該普通*已開具,但款未付,否則一旦開具即表示買方已經付款,賣方會吃大虧。為了更好的説明相關法律條文的意思,現在小編分享兩則涉及該法律條文的實務案例,以供大家閲讀參考。

實務判例一

原告林某銀向法院訴稱,周某軍從2011開始向林某銀處採購彎角、週轉箱邊條等塑料製品,林某銀按時送貨周某軍,但是周某軍從2012年開始拖欠貨款,累計拖欠人民幣2萬元。林某銀多次向周某軍催收,但周某軍均以各種理由拒絕履行貨款支付義務。

因此,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周某軍支付林某銀貨款2萬元;本案訴訟費由周某軍承擔。

被告周某軍答辯稱,林某銀與周某軍之間不存在買賣合同的法律關係,林某銀起訴主體不合格,且單憑**作為依據,無法證明周某軍與林某銀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係,周某軍的證據不足,請求駁回林某銀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出賣人僅以*專用*及税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該案中,林某銀主張雙方存在買賣合同關係,但僅提供了**予以證明,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交付了涉案標的物,現周某軍否認雙方存在買賣合同關係,故法院對林某銀的主張不予採納,林某銀要求周某軍支付貨款2萬元,法院不予支持。

實務判例二

原告陳某明訴稱:2013年3月陳某明應江南公司的要求組裝兩台電腦,雙方約定電腦的價款總計為人民幣11324元(以下貨幣均為人民幣)。2013年3月8日,陳某明按照江南公司的配置要求將兩台組裝電腦交付給江南公司,江南公司總經理劉某接受了電腦。陳某明於當日下午請某有限公司代為開具了*並交付給江南公司。庭審中,陳某明表示江南公司在收到貨物後,一直拖欠未支付貨款,並由其總經理劉小詳在陳某明作為送貨單使用的收款收據背面籤字確認了掛欠11324元。

江南公司庭審中表示,陳某明開具了*並交給江南公司就證明江南公司已支付貨款,不存在拖欠貨款的情形。另,雙方當事人曾因本案貨款催討問題產生糾紛於2014年4月份報警前往某派出所處理。陳某明向原審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為:江南公司向陳某明支付貨款11324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某明、江南公司均對本案買賣合同關係表示認可,因此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各自義務。陳某明履行了交付電腦的義務,江南公司應履行其付款義務。江南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雙方對*是否作為付款憑證存在約定或雙方存在這種交易習慣,且無證據證明已向陳某明支付貨款,其僅以陳某明已向其開具並交付*為由主張已履行付款義務,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採信。陳某明請求江南公司支付所欠貨款11324元,於法有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判決結果:江南公司應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陳某明支付貨款11324元。

律師點評

對於案例一中的*專用*,其僅是付款的記賬憑證,既不能證明出賣人已經交付標的物,也不能證明買受人已經付款。因此,原告在僅有*專用*的情況下,其訴訟請求明顯不能得到支持。

對於案例二中的普通*,有合同約定或當事人之間有交易習慣存在的前提下才可以作為買方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證明,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在實務中為了避免爭議,最好不要先出具*,必須付款後再出具,如果確實需要先出具的,也就在當單獨的讓買方出具一份情況説明,以表明先開具*,款未付的內容。否則一旦碰到像本案案例二中無誠信的買方時,即使在*背面標註了欠掛未付款的,買方仍然扯皮耍賴,經過訴訟才能要回貨款,無疑對賣方不利。

*專用*跟*普通*有什麼區別呀

1、*的設計印製要求不同:

根據新的《税收徵管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專用*由國務院e79fa5e98193e59b9ee7ad9431333366303134税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製;其他*,按照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指定企業印製。

2、使用*的對象不同:

*專用*一般只能由*一般納税人領購使用;普通*則是將除商業零售以外的一般納税人納入*防偽税控系統開具和管理。

3、*的內容格式不同:

*專用*除了具備購買單位、銷售單位、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商品或者勞務的數量和計量單位、單價和價款、開票單位、收款人、開票日期等普通*所具備的內容外,還包括納税人税務登記號、不含*金額、適用税率、應納*額等內容。

4、*的聯次不同:

*專用*有四個聯次和七個聯次兩種,第一聯為存根聯(用於留存備查),第二聯為*聯(用於購買方記賬),第三聯為抵扣聯(用作購買方扣税憑證),第四聯為記賬聯(用於銷售方記賬),七聯次的其他三聯為備用聯,分別作為企業出門證、檢查和倉庫留存用;普通*則只有三聯,第一聯為存根聯,第二聯為*聯,第三聯為記賬聯

5、*的抵扣作用不同:

既作為納税人反映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會計憑證又是兼記銷貨方納税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税額的合法證明;而普通*除運費、收購農副產品、廢舊物資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擴展資料:

*專用*:是由國家税務總局監製設計印製的,只限於*一般納税人領購使用的,既作為納税人反映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會計憑證又是兼記銷貨方納税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税額的合法證明;是*計算和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的合法的專用*。

實行*專用*是*改革中很關鍵的一步,它與普通*不同,不僅具有商事憑證的作用,由於實行憑*註明税款扣税,購貨方要向銷貨方支付*。它具有完税憑證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專用*將一個產品的最初生產到最終的消費之間各環節聯繫起來,保持了税賦的完整,體現了*的作用。

對於*專用*通常有兩種稱呼,以“十萬元”為例,分為:“十萬元版”和“限十萬元版”。其中,“十萬元版”不含税價款可超過人民幣十萬元,而“限十萬元版”不含税價款不得超過人民幣十萬元。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區分。

開票時,*的抬頭要與企業名稱的全稱一致,2017年7月1日以後,**必須要有税號,不符合規定的*,不得作為税收憑證。

*普通*:是將除商業零售以外的*一般納税人納入*防偽税控系統開具和管理,也就是説一般納税人可以使用同一套*防偽税控系統開具*專用*、*普通*等。

企業端開票系統從2005年8月份開始分別在北京市西城區,浙江省杭州市、湖州市,山東省淄博市、東營市和煙台市的部分企業進行試運行,計劃從10月份開始在全國陸續推行。“一機多票”系統使用的普通*統稱為“*普通*”,實行統一印製,於2005年8月1日起陸續在全國啟用。

2017年12月,税務總局發佈公告,從2018年1月1日起調整*普通*(摺疊票)*代碼從現行的10位到12位。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專用*

TAG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