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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安排成年人看護或臨時照護的年齡界限

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使未滿八週歲或者由於身體、心理原因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人處於無人看護狀態,或者將其交由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適宜的人員臨時照護。

需要安排成年人看護或臨時照護的年齡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