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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的期限為幾年

註冊商標有效期,是指註冊商標專有權的保護期限。我國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註冊商標的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註銷其註冊商標。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10年。續展註冊核准後,予以公告。

註冊商標的期限為幾年

商標續展應提交的申請書件:

1.《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複印件)

.委託代理的提交《代理委託書》,直接在受理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4.註冊證複印件

5.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翻譯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商標續展的程序商標續展完成整個時間大約需要3—6個月左右,核准通過後頒發續展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七條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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