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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規中廢標的解釋

建築法規中廢標的解釋

1、我國《招標投標法》對“廢標”沒有規定具體的法定情形。《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經資格後審不合格的投標人的投標應作廢標處理。第三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投標人不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該投標文件將被拒絕,作廢標處理。

2、因此,我們認為廢標是指評標委員會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時,對存在重大偏差而宣佈作廢的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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