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科技

當前位置 /首頁/IT科技 > /列表

定金與訂金區別是什麼

定金和訂金在法律保護、包含內容和違約後承擔的法律後果都有所不同。具體如下: 1、受法律保護不同。 定金受民法、擔保法各種法律的保護,對定金的性質、權利有明確的規定。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範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

定金與訂金區別是什麼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

前者不具有擔保效力,後者具有法律擔保效力。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 合同中,如果寫的是“訂金”,一方違約,另一方無權要求其雙倍返還,只能得到原額。有些個人和企業利用人們法律知識的欠缺,

訂金也屬於金錢質的一種。一般而言,訂金的交付應當理解為預付款的交付,其目的不外乎解決收受訂金的一方的資金週轉短缺,從而增強其履約能力

買二手房交訂金與定金的區別: 一、基礎法律關係不同:定金合同相對於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亦無效;而當事人關於訂金的約定是主合同的組成部份。 二、功能不同:訂金視作預付款,沒有法律效應,不具有

訂金與定金的區別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產生的基礎法律關係不同。定金合同相對於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亦無效,而當事人關於訂金的約定是主合同的組成部份。第二功能不同。訂金不具有債的擔保功能,其功能在於為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提供資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訂金的給付本身屬於給付訂金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行為。

“定金”指為保證合同的履行,消費者預先向傢俱銷售者(賣方)交納一定數額的錢款。合同上是 “ 定金 ” 的,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一方違約時,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如果無約定,傢俱銷售者違約時,“定金”雙倍返還;消費者違約時,“定金”不返

第三作用不同。定金一經給付則發揮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功能,而訂金給付後,如發生一方違約導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收受訂金的一方必須如數退還訂金。第四適用的範圍不同。定金作為擔保方式可以適用於各種合同,而訂金只適用於以金錢給付作為一方履行債務的合同中,多見於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一、什麼是定金? 定金是合同一方當事人,為了證明合同的成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在應該給付的數額內預先向對方交付一定金錢的擔保形式。 債務人在債務人履行前先向債權人交付的一筆被命名為定金的金錢,如果債務人履行了債務,則

擴展閲讀,以下內容您可能還感興趣。

買房訂金和定金的區別

從表面來看,定金與訂金雖然只差了一個字,但是法律含義確十分不同,簡單點説就是定金是法律上的擔保形式,而訂金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定金:《合同法》規定,可以將定金作為一種債權擔保,他含有一種保證金的性質。如果履行完合同,定金可以當做價款的一部分也可以收回。列如80萬的房,已交定金2萬,簽訂買賣合同後,這2萬塊錢可以作為購房款,買方再付78萬就可以。如果買房者不履行定金合同,就沒有權利要求返還定金,賣房者不履行定金合同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訂金:不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它有預付款的性質,但只是一種支付手段,並不是一種擔保。購房交易中,買房者不履行合同仍有要求返還訂金的權利,賣房者不履行合同也不需要雙倍返還訂金。

簡單來説就是訂金能退,定金不能退。

拓展資料:

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行支付給對方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定金合同要採用書面形式,並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散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與訂金的區別是?定金與訂金哪個能退還?

商品房購買時的定金和訂金雖然讀音一樣,但卻有本質區別。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籤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後,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而“訂金”是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訂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訂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訂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訂金;收受訂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訂金。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它不具備定金所具有的擔保性質,可視為“預付款”,當合同不能履行時,除不可抗力外,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另外,根據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發佈的《關於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預訂行為的通知》的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訂金的,訂金數額應當在總房價的千分之五以內,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後,訂金應即時返還或抵充房價。購房者在支付訂金後,不購買預訂房屋的,訂金按預訂協議約定的辦法處理,但屬下列情況,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全額返還購房者支付的訂金:

(1)房地產開發企業未簽訂書面協議收取訂金的;

(2)簽訂的書面協議對訂金的處理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

(3)雙方對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條款存在分歧、不能協商一致的;

(4)廣告、售樓書、樣品房與實際狀況不相符的。

而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範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見,訂金不具備定金性質,從法律上來講,即使訂金給付方違約,收受方也應予以退還。

特別提示:並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還。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商不得銷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而購房者已經交納了“定金”,那麼無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因不能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方也是應當返還定金的。

(以上回答發佈於2013-10-2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搜狐焦點為您提供全面的新房、二手房、租房、家裝信息

"定金"和"訂金"的區別是什麼?

定金與違約金有幾點不同:(1)違約金是以違約為生效要件的,不需要預先給付,而是在違約行為發生後才進行給付;而定金是以預先給付為條件的,定金交付之日起定金條款即生效。(2)責任承擔方式不同。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條款的,一方違約時,應當按照該約定支付違約金;合同中約定定金條款的,則要按照“定金罰款”來處理。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3)數額規定不同。約定的違約金以實際損失為基準,但對於佔總價款的比例沒有規定,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而對於定金,和實際損失沒有關係,只是規定不能高於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和訂金的區別是什麼?

定金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願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商品房交易中,買家履行合同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商家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我國《擔保法》還規定: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準額的20%。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作了約定並實際支付了定金,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

訂金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並不具備擔保性質。商品房交易中,如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並不表示他喪失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若商家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但這並不意味着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具體區別如下:

1.定金: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籤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依據我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交付定金的合同(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協議)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合同(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協議)的違反。

2.訂金:

“訂金”雖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但在籤合同時,卻經常使用。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徑庭。合同中,如果寫的是“訂金”,一方違約,另一方無權要求其雙倍返還,只能得到原額。

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訂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例如《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

3.總結: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可見定金和訂金雖只一字之差,但其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不一樣的,訂金不能產生定金所有的四種法律效果,更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有些個人和企業利用人們法律知識的欠缺,在訂立合同時,故意設下陷阱,將定金寫成“訂金”,以逃避法律制裁。為避免損失,與他人籤合同時,一定要留神,看清楚。

拓展資料:

訂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訂金

合同法中的定金與訂金有什麼區別。

1、從法律性質上看,定金是我國《擔保法》明確規定的一種擔保方式,其基本法律性質是違約定金,並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性質;訂金是實踐中人們常用的一個概念,但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並不具備擔保性質;

2、作用上看,定金的作用主要是定金罰則,若支付定金一方違約,他無權收回定金;若收受定金一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訂金通常是預付款,若無違約,則抵作價款;若違約,也不會產生定金罰則的作用;

3、關於兩者的關係,目前我國最高法院關於擔保法的解釋中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法律對適用定金罰則的要求是很嚴格的,不會輕易適用,除非當事人明確約定。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TAG標籤:訂金 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