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具備的條件可以分為兩個方面:
一、商標註冊申請人應具備的條件:商標註冊的我國申請人是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我國申請商標 註冊時商標將按照其所屬國與我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 國際條約,或按對等原則辦理。
二、申請註冊的商標應具備的條件:
1、申請註冊的商標必須 具備構成要素。
2、申請註冊的商標應具備顯著性。
3、申請註冊 的商標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標誌。
4、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 與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已經註冊或者初步審定商 標相同或者近似。
5、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與被撤銷或者註銷未滿 一年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