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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的條件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

取保候審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訴法第五十四條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五十五條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二)

以上第一種情形中所謂的“可能判處”某種刑罰,就是指根據司法機關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承辦案件的司法人員所認定的對其可能判處的刑罰,並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所觸犯的刑法條文某一條款的法定最高刑,也不是指該條文規定的某種罪名的最高刑。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

第二種情形中所謂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是指根據司法機關已經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儘管可以認定其所犯罪行比較嚴重,且根據其對應的刑法條款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是,如果對其適用取保候審也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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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條件的解釋

quna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最高人民檢察院、*部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在向犯罪嫌疑人宣佈後交由*機關執行。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人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保證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金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核實保證金已經交納到*機關指定的銀行後,將有關法律文書、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機關。

*機關收到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後,應當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縣級*機關執行。負責執行的縣級*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核實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的身份以及相關材料,並報告縣級*機關負責人後,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

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對被取保候審人進行監督考察,並將取保候審的執行情況報告所屬縣級*機關通知決定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在執行期間,被取保候審人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負責執行的派出所應當及時報告所屬縣級*機關,由該縣級*機關征得決定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同意後批准。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人擔保形式取保候審的,如果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願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保證人不願繼續擔保的申請或者發現其喪失擔保條件後的三日以內,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或者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並通知*機關執行。

*機關在執行期間收到保證人不願繼續擔保的申請或者發現其喪失擔保條件的,應當在三日以內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機關決定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並在執行後三日以內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通知後五日以內,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十五日前,負責執行的*機關應當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通知*機關執行。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金擔保方式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人民檢察院解除取保候審時,應當通知*機關退還保證金。

*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情節嚴重的,*機關應當依法提請批准逮捕。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審查批准逮捕。

你所舉的例子取保候審只要符合條件就是合理的,本回答被提問者採納

不予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就不能辦理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保證人有哪些條件

取保候審的期限的法律規定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我國,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由*機關執行。

網友諮詢:

律師解答: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了妨礙公務罪,其中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妨礙公務罪最高刑罰是3年有期徒刑,過失致人死亡最高刑罰是7年有期徒刑。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人民代表及在一定條件下的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履行職責,或者以暴力、威脅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礙*機關、*機關依法執行*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律師解答:下列情況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4)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7)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律師解答: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

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律師解答: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司法機關為了保障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出保證(人保或錢保)不影響訴訟過程,並能隨傳隨到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的一項非羈押性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款規定了適用取保候審的條件,筆者認為該規定存在一些弊端:

一是刑訴法第51條第1款第1項規定,適用取保候審的條件是“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按照此規定實施,極可能對那些不應當採取取保候審也採取取保候審這一強制措施,與取保候審的根本目的相違背。

二是該條款第2項規定的條件是關於“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此項規定只對判處刑罰的下限幅度作了規定,而對上限卻沒有*,容易導致執法人員隨意性。本回答被提問者採納

什麼樣的犯人可以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

一般罪行較輕的比較容易取保候審。其中累犯、主犯、暴力犯罪的不能取保候審。

法律規定:

一、《*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八條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二、根據《高檢規則》第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三、《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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