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承包合同書
承包合同怎麼寫,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承包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1、應當寫清發包方和承包方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2、寫清承包項目的內容;3、寫清合同履行的期限和具體要求;4、寫清價款數額及支付方式;5、寫清違約責任等。
林地承包合同範文1
發包方: 鄉(鎮) 村 組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聯繫方式: 住 所:
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聯繫方式: 住 所:
為維護林地承包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林地承包方案,在公開、平等、自願的原則下,經雙方(發包方、承包方)協商同意,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承包林地情況
發包方將坐落在 的林地,宗地序號: 宗地編號: ,樹種: ,面積共 畝的林地(具體見下表及附圖)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以(家庭承包形式為協商一致;“四荒地”非家庭承包形式為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形式)的方式發包給承包方,承包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上述林地、林木交付現狀:
第二條 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林地必須用於林業生產,未經依法批准不得用於非林業建設或者其他建設。
第三條 承包價款及支付方式、期限 (一)承包價款
本合同約定林地承包價款總計為 元人民幣(大寫:
1.林地承包價格為 元/畝〃年,承包 年合計 元人民幣。 2.林地上附屬建築及設施承包價款為 元人民幣。 3.林地上林木承包款為 元人民幣。(二)價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時間 承包方採取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 1.現金方式一次性支付:
2.分期付款支付:人民幣)
3.其他方式支付:
第四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發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發包方有權監督承包方依照本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 (2)發包方有權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林地和其他森林資源的行為。
(3)承包方對承包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向承包方要求損害賠償。 (4)發包方有基於承包林地所有權獲得收益的權利。(5)發包方有權要求承包方按規劃完成造林任務。 2.義務
(1)確認前述承包的林地、林木產權清晰,沒有權屬糾紛和經濟糾紛;沒有作為抵押或擔保物。
(2)維護承包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承包合同。(3)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經合同約定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協助承包方申領林權證。
(5)協助承包方做好護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6)依照本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1.權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依法處臵林木及產品;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林地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2)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和扶持。
(3)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的,在承包期內,承包方家庭內部成員分户需要對承包林地進行分割經營的,可經家庭成員協商一致後,以原承包合同為依據,各分立的家庭分別與發包方簽訂承包合同,並依法申辦林權證變更登記手續。
(4)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依法繼續承包。 (5)承包期內承包林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2.義務
(1)維持承包林地的林業用途,不得用於非林建設或者使之閒臵荒蕪。屬生態公益林的,不得改變公益林性質。
(2)落實造林和管護措施。荒山應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內參照國家有關造林標準造林。林木採伐後應在當年或次年更新。
(3)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許他人在承包林地內實施毀林開墾、採石、挖沙、取土等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行為。在承包林地內發生毀林和亂佔濫用林地行為時,應積極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4)保護好野生動物、植物資源,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5)在承包期內轉讓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經發包方同意,否則轉讓無效;轉包(僅家庭承包方式適用)、出租、互換(僅家庭承包方式適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6)及時、足額支付承包費。如遇國家徵用、佔用林地,配合林業等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7)配合發包方執行縣(市、區)、鄉(鎮、辦事處)林業總體規劃、重點工程實施方案,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林業基礎設施建設。
第五條 特別約定
(一)發包方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發包“四荒地”林地經營權的,應提供:
1.發包方《林權證》複印件;
2.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承包的票決記錄複印件;
3.鄉(鎮)政府批准意見書。 (二)其他: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本合同法律效力不受雙方(發包方、承包方)負責人變動影響,也不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合併而變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終止合同。
(二)合同有效期間,如因政府依法徵佔用該承包林地,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時,本合同自動終止。
(三)承包合同期滿後,承包方在 日內將原承包的林地交還給發包方。未採伐林木的處理方式約定為 。
(四)合同終止或解除後,原由承包方修建的道路、灌溉渠等設施,處臵方式為 。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可拆卸設施,處臵方式為 。
(五)合同期滿後,如承包方繼續承包經營該林地,在同等條件下,承包方擁有優先承包經營權,但需與發包方重新協商簽訂合同。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簽訂後,如因發包方發包地手續不合法或因發包地權屬不清產生糾紛,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視為發包方違約,由發包方負責協調處理,由此給承包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發包方負責全額賠償。
(二)承包期內,發包方擅自收回承包林地,或者干預承包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使承包方遭受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承包期內,承包方未按規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變林地用途,未按合同約定落實造林營林等經營及管護責任,或者造成林地永久性損害的,經勸阻無效發包方可依法解除合同,並由承包方承擔林地恢復費用。
(四)承包方不按約定繳納林地承包費用,按日承擔應繳資金 ‰的滯納金;逾期超過30日不繳納的,發包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承包林地。
(五)承包方在承包的林地上非法建築、開礦等改變林地用途的,發包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視情節交由相關部門處理。
第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合同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等進行調解;協商、調解不成的,可採取以下第種方式解決:
(一)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申請訴訟。
第九條 其他約定
第十條 其他事項
(一)本合同履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各執一份。
(三)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發包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鑑證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鑑證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林地承包合同範文2
——鄉鎮——村——組林地包字〔 〕第 號
發包方(甲方):
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聯繫方式:
承包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聯繫方式:
為維護林地承包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按照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林地承包方案,在公開、平等、自願的原則下,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林地的基本情況及承包方式、承包期限
(一)承包林地的基本情況
甲方同意將 宗林地使用權及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發包給乙方,面積共 畝。
(二)承包期限:承包方承包經營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林地必須用於林業生產,未經依法批准,不得改變林地用途。
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所有權。
(2)監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約定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
(3)有權制止乙方非法損害承包的林地、林木及其他森林資源的行為。
(4)乙方對承包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有權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2、義務
(1)維護乙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3)協助乙方做好護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林權確權和糾紛調處等工作。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使用權和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有權依法自主組織林業生產經營和依法處置林木及產品;有權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進行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有權與其他農户聯合,將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林業合作生產。
(2)承包的林地、林木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3)有權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和扶持。
(4)對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的,在承包期內,乙方家庭內部成員分户需要對承包林地進行分割經營的,可經家庭成員協商一致後,以原承包合同為依據,各分立的家庭分別與甲方簽訂承包合同,並依法申辦林權證變更登記手續。
(5)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依法繼續承包。
2、義務
(1)維持承包林地的林業用途,不得用於非林建設。屬生態公益林的,不得改變公益林性質。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許他人在承包林地內毀林開墾、採石、挖沙、開礦、取土等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在承包林地內發生毀林和亂佔濫用林地行為時,應採取積極措施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3)落實造林和管護措施。荒山應及時造林,採伐跡地應在當年或次年更新。
(4)保護好野生動物、植物資源,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5)承包期內,轉讓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經甲方同意;轉包、出租、互換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甲方備案。
(6)如遇國家徵佔用林地,必須服從需要,配合林業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三)其他約定
1、甲乙雙方均可行使和履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2、承包林地在承包合同期內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林地補償費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處理,林木補償費歸承包者所有。
3、承包期滿後,未採伐林木的處理約定:
4、其他:
四、以其他方式承包林地的價款及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乙方按每畝 支付林地承包費(或實物),合計 ;林地上已有林木一併承包給乙方的,價格為每畝 ,合計 。共計 (大寫: )。
支付方式(現金、實物、分期兑付等):
支付時間:
五、違約責任
(一)雙方應嚴格履行本合同,一方違約應賠償另一方的損失,乙方為多人的,共同承包人對甲方負連帶責任。
(二)甲方無正當理由擅自終止合同的,應向乙方賠償損失。
(三)在承包的林地上非法建築、開礦等改變林地用途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視情節交由相關部門處理。
六、附則
(一)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或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協商、調解不成的,提請林地承包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不因甲方負責人或乙方代表的變更而影響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方交鄉鎮人民政府備案一份,用於辦理林權證一份。
發包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承包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林地承包合同範文3
甲方:常寧市 鎮 村 組 户主:
乙方:
為了大力發展油茶產業,打造油茶特有經濟,推進老齡油茶山地的品種改良開發。甲乙雙方就甲方將其林地使用權、經營權租憑給乙方,用於油茶林業開發事業的相關事宜,經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合同條款:
一、根據《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五條的有關山地使用權承包規定,簽訂本合同。
二、甲方:常寧市 鎮 村組,向乙方提供適宜種植的林地使用權。林地坐落名、界址説明,乙方在取得甲方所提供的上述林地使用權後,可自主經營,或與其他單位及個人聯合使用經營權,但種植前不得轉讓給第三方使用,林地使用權承包期限從二0__年月 日起至二0 年 月 日止,共 年,承包期內甲方無權終止合同,期滿時按乙方需要可繼續簽訂承包合同,或歸還給甲方。
三、甲方提供的林地必須是合法使用之林地,林地使用權承包給經營者使用期間,政府發給甲方的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證及自留山使用證中的使用權已承包給乙方,乙方完全擁有該山地的經營使用權,甲方不得以持有證件為由,否定本合同的山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
四、甲方提供給乙方的林地,由乙方全權負責生產經營,乙方除造林外,根據生產需要,可在承包山地內開設道路及其它有關設施,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擾乙方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五、甲方提供林地使用權的報酬,每年承包租金為林地每大份人民幣 元,當年承包款於12月30日前一次付清。
六、甲方提供的林地如發生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糾紛,由甲方理妥,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承包期內未經乙方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乙方承包林地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許他人在林業基地上進行任何毀林、開墾種植作物及放牧,也不得進行建築工程設施、採石、採礦、取土(國家徵地除外)和其他毀林活動。造成乙方損失,甲方應協助乙方查處、處理和賠償。乙方施工的過程中應保留原有的墳地,新建墳地應徵求甲乙雙方許可,毀壞林木按株補償。
七、在承包期內乙方可請甲方協助乙方在油茶收摘期內維護好現場秩序,不允許偷盜、哄搶和其他破壞行為發生,共同維護雙方的利益。
八、簽訂本合同是,
1:甲方必須提供承包使用權林地範圍界線附圖2承包使用林地的山界林權證或能夠證明甲方山界林權的相關證明。
九、本合同不受機構撤併和人事變動影響。
十、本合同如有不盡事宜,可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內容與本合同一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共 頁,附件 頁。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代表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常寧市洋泉鎮東元村委會意見: 日
林地承包合同範文4
省 市 縣(市、區)
發包方: 鄉(鎮、街道) 村(社區) 組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户主(農民)/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具有林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成員(家庭承包方式):
序號 姓名 身份證號碼 聯繫方式 與户主關係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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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為維護林地承包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 林地承包方案,在公開、平等、自願的原則下,經雙方(發包方、承包方)協商同意,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承包林地情況 發包方將 宗、面積共 畝的林地(具體見下表及附圖)發包給承 包方,承包期共 年。
承包林地基本情況信息表
宗地序號
不動產單元號
林地集體所有/國家所有
承包經營權/經營權*
林木所有權/林木使用權
地塊名稱(小地名)
林班號
小班號
面積(畝) 四 至 界 線 東 南 西 北
公益林/商品林
人工林/天然林
樹種
起始日期
終止日期
備註:*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的填寫承包經營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 等其他方式承包林地的填寫經營權
第二條 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林地必須用於林業生產,未經依法批准不得用於非林業建設或者其他 建設。
第三條 承包價款及支付方式、期限
(一)承包價款 本合同約定林地承包價款總計為 元人民幣(大寫: 人民幣)1.林地承包價格為____元/畝·年,承包期為_____年,合計______元人 民幣。 2.林地上附屬建築及設施承包價款總額為 元人民幣。3.林地上林木承包款總額為 元人民幣。
(二)價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時間 承包方採取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 1.現金方式一次性支付: 。 2. 分期付款支付: 。 3. 其他方式支付: 。
第四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發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發包方有權監督承包方依照本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
(2)發包方有權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林地和其他森林資源的行為。
(3)承包方對承包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向承包方要求損害 賠償。
(4)發包方有權要求承包方按當地林業發展規劃完成造林任務。
2.義務
(1)確認前述承包的林地、林木產權清晰,沒有權屬糾紛和經濟糾紛; 沒有設立擔保物權。
(2)維護承包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或林地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 包合同。
(3)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 經營活動。
(4)協助承包方申請不動產權證並提供有關辦證手續。
(5)協助承包方做好護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6)依照本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依法處 置林木及產品;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林地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2)在承包期限內,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將林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 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户。在承包期限內,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林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也可以依法採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向 他人流轉林地經營權,並向發包方備案。
(3)在承包期限內,有權依法使用承包地的林地經營權向金融機構融資擔 保,並向發包方備案。
(4)以家庭聯户形式承包林地的,在承包期內,各聯户需要對承包林地進 行分割分户經營的,在發包方的組織下,經協商一致,以原承包合同為依據,訂立分割分户承包合同,明確四至界線和林地林木權利,並依法申辦不動產登記相 關手續。
(5)林地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承包。
(6)承包期內承包林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2.義務
(1)維持承包林地的林業用途,不得用於非林建設或者使之閒置荒蕪。 屬於生態公益林和天然林的,不得擅自改變其性質。
(2)落實造林和管護措施。荒山應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內參照國 家有關造林標準造林。林木採伐後應在當年或次年更新。
(3)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許他人在承包林地內實施毀 林開墾、採石、挖沙、取土等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行為。在承包林地內發生毀林和亂佔濫用林地行為時,應積極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4)保護好野生動物、植物資源,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 工作。
(5)依照合同規定,及時、足額支付承包費。
(6)如遇國家徵用、佔用林地,配合林業等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7)配合發包方執行縣(市、區)、鄉(鎮、辦事處)林業總體規劃、重點 工程實施方案,參與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林業基礎設施建設。 第五條特別約定
(一)發包方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發包(含“四荒地”) 的,應提供: 1.發包土地的《不動產權證書》複印件;2.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 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承包的決議記錄複印件; 3.鄉(鎮)人民政府批准意見書或同意發包的證明材料。(注:發包給本 集體經濟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提供)
(二)其他: 。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本合同法律效力不受雙方(發包方、承包方)負責人變動影響,也不 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合併而變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終止合同。
(二)合同有效期間,如因政府依法徵佔用該承包林地,或者因不可抗力因 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時,本合同自動終止。
(三)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願交回承 包地的,可以獲得合理補償,但是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林地。
(四)承包合同期滿後,承包方未繼續承包林地的,承包方應當在合同期滿 後 30 日內將原承包的林地交還給發包方;未如期交還的,發包方有權收回林地。如林木未採伐,雙方(發包方、承包方)約定的處理方式為:□將林木折價給發 包方,□延長承包方林地承包期限,至林木採伐完畢。□其他 。涉及產權變動的,應辦理不動產登記相關手續。
(五)合同終止或解除後,原由承包方修建的道路、灌溉渠等設施,處置方 式為 。修建的房屋及其他 可拆卸設施,處置方式為 。
(六)合同期滿後,發包方可依法再行發包或延包。再行發包的,原承包方 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權。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簽訂後,如因發包方發包地手續不合法或因發包地權屬不清產 生糾紛,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視為發包方違約,由發包方負責協調處理,由此給承包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發包方負責全額賠償。
(二)承包期內,發包方擅自收回承包林地,或者干預承包方正常的生產經 營活動,使承包方遭受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承包期內,承包方未按規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變林地用途,未按合 同約定落實造林營林等經營及管護責任,或者造成林地永久性損害的,經勸阻無效發包方可依法解除合同,並由承包方承擔林地恢復費用。
(四)承包方不按約定繳納林地承包費用,按日承擔應繳資金 ‰的違 約金;逾期超過 30 日不繳納的,發包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承包林地。
(五)承包方在承包的林地上非法建築、開礦等改變林地用途的,發包方有 權終止合同,並視情節交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合同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 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等進行調解;協商、調解不成的,約定採用如下方式 解決:□提請當地農村土地仲裁機構仲裁。□向有權管轄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條 其他事項
(一)本合同履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 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 份,由發包方、承包方、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林業主 管部門、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各執一份。
(三)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發包方(蓋章): 承包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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