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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作證證明怎麼寫

1.法院開庭作證的證明材料怎麼寫

法院開庭作證的證明材料寫法:

第三方作證證明怎麼寫

1、據實交代證人與當事人的關係。根據《民事訴訟法》,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證明證人的認知、記憶、表達能力。證人所作證言,必須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態相符,不能表達意志,神志不清的人不能作證人。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3、證人證言的提供方式要有效。若證言是在法庭上提供,且經過原被告或控辯雙方的質證,證人的資格、能力,證言的真實性、相關性和合法性由於經歷過雙方脣槍舌劍的洗禮,證人證言的可信性會非常高。相反,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不得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

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證明材料,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及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單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可以向單位及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要求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出庭作證。

單位及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拒絕人民法院調查核實,或者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該證明材料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因此,我們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的要求來製作單位的證明材料。

擴展資料

證人出庭作證是直接、言詞原則的表現,是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內在要求。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但符合下列情形,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

1、未成年人;

2、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

3、其證言對案件的審判不起直接決定作用的;

4、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出庭作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2.案件證人證明格式

證明XXXXX:

我叫XX,今年XX歲,住XXXX,身份證號XXXXX,聯繫方式XXXXX。

我和XX系XX關係,XX年XX月XX日XXXXXXXXXXXX

我的證詞屬實,否則願承擔法律責任。

證明人:XXX

年月日

證人須知: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但是,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

二、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准許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

擴展資料

只有那些反映案件真實情況的證人證言才可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根據法律的規定,可以作為定案根據的證人證言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證人證言需要當庭經過控辯雙方的訊問和對質。控辯雙方都可以對證言的具體內容與相關情況提出問題,對證言中不真實或者存在疑問的地方提出問題或反駁意見。

2、證人證言要作為定案的根據,應當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進行綜合的比較、印證,以確定其是否反映案件的實際情況。各方證人的證言和不同的證人的證言會有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之處,法庭必須要鑑別、比較,去偽存真。

3、證人證言要經過查證屬實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對於證人證言反映的情況是否確實還要經過調查,運用調查、詢問、技術鑑定等手段,綜合分析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以及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鑑定結論等其他證據,排除其中的疑點,最終確定證人證言的真實可信性。

證人證言對於法官斷案有直接的影響,因此,法官斷案應當認真查證是否符合以上條件,以確保證人證言的客觀真實性。經過質證認定證人證言屬實後,才可以將其作為定案的依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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