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知識

當前位置 /首頁/綜合知識 > /列表

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A.管理者

B.中層管理者

C.高級管理者

D.一般管理者

答案是:

C.高級管理者

小編還為您整理了以下內容,可能對您也有幫助:

員工的保密義務主要有哪些,違反保密義務的法律責任

法律主觀:

員工的保密義務包括,1、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 知識產權 相關的保密事項; 2、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公司的商業祕密泄露給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人。 3、違反保密義務的責任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等待保險公司定損估價。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涉密人員是指

涉密人員是指那些接觸國家祕密或者其他保密信息並被給予保密義務的人員。

這類人員在處理祕密信息時,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保密規定,承擔保密責任。下面將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涉密人員做詳細闡述。

1、涉密人員的分類和等級

根據國家保密機構的規定,涉密人員分為一般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核心涉密人員三種類型,並根據其所涉及的祕密等級進行不同的劃分。涉密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安全審查等資格

2、涉密人員的保密義務

涉密人員對任何知曉的國家祕密都應負有保密責任,未經授權不得泄露、轉移、複製或以其他方式泄露祕密信息。涉密人員也應對有關保密規定和工作程序進行培訓,並嚴格控制其工作職責內的保密信息。

3、涉密人員的保密管理

為了確保涉密人員不泄露國家祕密,需要建立科學、有效的保密管理制度,並適時加強監督管理。此外,領導幹部應加強對涉密人員的領導和管理,落實各項保密措施,並建立健全危機應對機制。

4、涉密人員的責任追究

如果涉密人員泄露了國家祕密或者未能按照規定、要求處理涉密信息,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進行行政、民事和刑事責任追究,並由國家保密機構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理。

5、總結

總之,作為涉密人員,應始終牢記保守祕密的重要性,加強保密意識培訓,嚴格執行保密規定,不斷提高保密管理水平,確保國家祕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護國家利益和安全。

涉密人員確定遵循先崗後人、人隨崗定原則。涉密崗位應按照國家祕密事項、涉密數量、涉密程度、崗位性質等來確定,各部門、各單位對所有崗位進行全面梳理後,逐一確定本機關本單位的涉密崗位。只要工作崗位是涉密崗位,無論身份、級別或涉密程度高低,都屬於涉密人員。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什麼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的人員

1、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高級技術人員

高級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等容易接觸到商業祕密的人員。

3、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其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人員,如市場銷售人員、財會人員、祕書等。

競業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條款。具體來説,是指用人單位和知悉本單位商業祕密或者其他對本單位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

法律主觀: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商業祕密是指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TAG標籤:負有 義務 人員 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