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知識

當前位置 /首頁/綜合知識 > /列表

土地使用權非法轉讓和倒賣行為及其刑事處罰

土地使用權非法轉讓和倒賣行為及其刑事處罰

本文主要討論了本罪與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之間的區別。本罪侵害的是國家對土地保護管理制度,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侵害的是土地使用權合法轉讓制度。兩者在犯罪客體和客觀方面也有所不同。對於處罰方式,本罪沒有明確的罰金標準,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採用倍比罰金制來確定罰金。對於非法佔用土地行為,應根據法律規定的量刑標準進行處理,未達到立案標準的可由土地管理部門進行合法判決處理。

法律分析

本罪與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都是與土地管理有關的犯罪。二者的不同在於:

(1)客體不同。本罪侵害的是國家對土地特別是耕地進行保護的管理制度;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侵害的則是國家對土地使用權合法轉讓的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非法佔用耕地罪是結果犯,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侵佔耕地,數量較大,造成大量耕地毀壞的行為。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則是情節犯,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實施了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其中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以買賣以外的其他形式非法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也即未按國家法律規定程序辦理徵用或者劃撥手續的行為,或者未按規定權限辦理審批手續的土地轉讓的行為。倒賣土地使用權,包括毫不掩飾和明碼標價地將土地賣給他人,而收取價款和以某種形式掩蓋其土地買賣的實質而將土地賣給他人的兩種行為方式。

(3)對二者的處罰雖都採取了判處有期徒刑和罰金的刑罰方法,但前者沒有明確確定的罰金標準;而後者則採取的是倍比罰金制的方式以確定罰金的標準。對於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應當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量刑標準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達到立案標準的就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如果未達到立案標準的,可以由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依據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

結語

土地管理涉及的犯罪行為包括本罪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二者的區別在於,本罪侵害的是國家對土地保護管理制度,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侵害的是土地使用權合法轉讓制度。在犯罪客觀方面,非法佔用耕地罪是結果犯,損害了大量耕地;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是情節犯,違反了土地管理法規,且情節嚴重。對於處罰,前者沒有明確的罰金標準,而後者採取倍比罰金制。對於非法佔用土地,應依據法律規定的量刑標準嚴格處理,達到立案標準的需追究刑事責任,未達到的可由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判決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8194;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