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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股東權的性質與內容

論股東權的性質與內容

一、股東權的性質 公司的成立取決於股東的出資,所以在公司的組織機構中由股東組成的股東大會被公司法賦予公司最高權力機構的地位,股東因出資而對公司享有的權利稱為股東權,股東權的內容一般包括財產權和管理參與權兩部分,其中財產權是核心,是股東出資的目的所在, 一、股東權的性質公司的成立取決於股東的出資,所以在公司的組織機構中由股東組成的股東大會被公司法賦予公司最高權力機構的地位,股東因出資而對公司享有的權利稱為股東權,股東權的內容一般包括財產權和管理參與權兩部分,其中財產權是核心,是股東出資的目的所在,管理參與權則是手段,是保障股東實現其財產權的必要途徑。財產權主要包括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公司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股份轉讓權、發給出資證明或股票請求權等;管理參與權則主要包括出席股東大會並表決權、對公司董事等管理人員的任免權、對公司財務的審計監督權等。儘管對股東權內容的立法規定幾趨一致,然而對於股東權性質的認識在理論界卻頗多分歧,特別是涉及到國有企業股份制改組中對國家股的性質認定、對國家與企業的相互關係等問題更具爭議,因此對股東權性質問題的探討仍具重要意義,我國法學界對股東權性質的認識主要有三種觀點,即股東權所有權説、股東權債權説和股東權社員權説。[1]股東權所有權説認為股東權的性質屬於物權中的所有權,股東權就是股東的財產所有權,或日出資者所有權,是股東對其投入公司的財產享有的支配權,股東權的所有權性質可進一步定性為財產所有權中的按份共有(也有認為是共同共有的),公司財產屬於全體股東按份共有,各個股東都是公司財產的按份共有人,各自按照自己的份額對公司財產享有的所有權。[2]持這一觀點的人同時也指出,作為所有權性質的股東權與民法中典型的所有權相比有自己的特點,股東權是傳統所有權的變態,因此傳統典型所有權稱為常態所有權,股東權稱為變態所有權,二者的區別在於:傳統所有權中所有人對物的直接支配權在股東權中表現為間接支配權,即由股東授權董事會對財產行使權利,是所有權權能與所有權的分離;傳統所有權的客體為有形物,股東權的客體為股票。股東權所有權説具有較大的影響,贊成這一觀點的人不在少數。股東權債權説認為股東權的實質為民法中的債權,股東與公司的關係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係,股票即是債權債務關係的憑證,股東的股息紅利權是一種債務請求權,特別是隨着現代公司的發展、股東對公司的權利不斷弱化,董事和經理的權利不斷增強,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係已經退化為單純的債權債務關係。然而,債權是純粹的財產權,基於契約行為或法律規定而產生,反映財產的流轉關係,而股東權除財產權外還包括十分重要的管理權,基於投資行為而產生,反映財產的支配與歸屬關係,二者之間的本質區別實屬明顯,儘管公司董事與經理人員權利增強、股東權利弱化確為事實,但這種量變因素並不能影響股東權與債權各自的本質屬性,何況防止董事和經理人員濫用職權、保護股東權益尤其是中小股東權益已成為當代各國公司立法的共識。股東權社員權説認為股東出資創辦作為社團法人的公司,成為該法人成員,因而取得社員權。社員權是一種獨立類型的權利,包括財產權和管理參與權。筆者同意此一觀點,並對社員權的性質和特徵論述如下:首先,股東以自己的財產投資於公司,這是一種新型的財產運作方式,其對於現代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的重大意義和作用已為國外市場經濟的發展歷史所證明,也已為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所證明。對於這種方式,傳統的私法制度已難以適應,必須發展新的學説與觀念。從最基本的角度説,股東出資後對公司財產必定享有某種權利,這種權利首先表現在經濟利益方面,這是股東之所以出資的目的所在,其次表現在為實現上述經濟利益方面的權利而對公司經營、財務等方面的參與,這是由公司的資合性質所決定的,股東的出資構成公司的物質基礎和法律人格基礎,股東基於出資而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對公司經營管理表達意見與關心乃自然之事、應有之權,而這種既包含財產權又包含管理權的新型權利類型在傳統私法中是找不到的。 因此,創立一種新的權利類型便成為現代私法的歷史任務,這便是社員權產生的背景。其次,社員權既不同於傳統私法中的財產權一一純粹的物權或債權,又不同於傳統私法中的人身權一一純粹的人格權或身份權。社員權謂之權利,其實更象一種資格或權限,誠如有的學者指出的那樣:社員權是團體中的成員依其在團體中的地位而產生的具有利益內容的權限。[3]但社員權已經不是那種僅表現為某種法律上的資格而與權限人利益無關的權限,恰恰相反,利益追求已成為權限人的最大關懷,換言之,社員權有法律資格之外觀而具法律權利之實質,其本質屬性乃為新型之私法權利,而這種權利是與法律主體的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相併列的權利類型。再次,社員權作為一種新型的權利類型具有以下特徵:第一,社員權的取得基於社員資格的獲得,換言之,成為某一團體的成員、獲得社員資格是取得社員權的前提,社員權的權利人首先應是社員,因此,出資往往就成為取得社員權的代價,公司股東是最主要最普遍的社員,股東權是最主要最普遍的社員權。第二,社員權的權利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國家,只要承擔出資義務,任何類型的民事主體都能成為公司的股東,成為公司社團法人的社員。 當國家向公司出資時便構成國家股,代表國家持股的國家股持有人成為公司的社員,在公司中代表國家行使股東的權利。第三,社員權的客體表現為財產利益和對公司經營管理事務的參與利益。財產利益和不具有財產內容的參與利益這兩種利益的結合作為社員權的客體,正是社員權區別於其他民事權利的最主要特徵,也正是不能將股東權定性為物權或債權的最主要根據。第四,股東權的作用具有間接性,由股東組成的股東大會盡管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然而它既不對外代表公司,也不對內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因此股東權中的財產權和管理參與權都是採取間接的行使方式,即通過股東大會使自己的意志間接地作用於公司。二、股東權的原則與內容由於任何一個公司都是由兩個以上股東組成的,而每一股東的出資又往往是不一樣的,又由於公司是負有限責任的,由此決定了股東權的兩項基本原則,即股東的有限責任原則和股東權平等原則。[4]股東的有限責任原則對於股東權來説是至為重要的,它是指股東除按認繳的股份繳足出資款外,對於公司之債務或公司債權人不負任何其他責任,或曰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正是由於股東權的有限責任原則才使得股東能夠無後顧之虞地向公司投資,才使得公司能夠募集資本,擴充規模。股東權平等原則是指任一股東所享有之權利與負擔之義務均屬平等而無差別待遇或歧視,即所謂同股同權。但股東權平等事實上是指按照股份數額的比例而言平等,並非按股東人數的劃一平等,因為如前所述,每一股東的出資額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不一致的,股東只能根據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的比例來具體享有權利和負擔義務,所以每一股東實際享有的權利和負擔的義務取決於其出資比例,但每一股份所代表的權利是平等的,持有較多股份的股東在法律上並不比持有較少股份的股東優越,儘管在事實上持有較多的股份的股東的意志比持有較少股份的股東的意志更有可能在公司得到實現,但這種差別是由表決規則決定的,而非由股權差別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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