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知識

當前位置 /首頁/綜合知識 > /列表

泄露國家祕密罪的法律規定及其處罰措施

泄露國家祕密罪的法律規定及其處罰措施

過失泄露國家祕密罪處罰及定義:

過失泄露國家祕密罪行為人一般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嚴重情節則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罪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祕密,且情節嚴重。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此罪,將依法酌情處罰。過失泄露國家祕密罪主體一般為特殊主體,包括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過失通常因疏忽大意、馬虎、玩忽職守、違反保密規章制度等造成,例如不按規定放置保密文件、不認真保管致使丟失等。

法律分析

一、過失泄露國家祕密罪如何處罰

1、對於犯過失泄露國家祕密罪的行為人,一般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如果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過失泄露國家祕密罪一般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祕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祕密,情節嚴重的行為。

4、法律依據:《刑法》

第三百九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祕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祕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二、什麼叫過失泄露國家祕密罪

1、一般情況下為特殊主體,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亦可構成過失泄露國家祕密罪,而成為過失泄露國家祕密罪主體。

2、過失,一般是因為疏忽大意、工作馬虎、玩忽職守、違反保守國家祕密的有關規章制度等造成,如將保密文件不按規定放置而讓他人看見,不認真保管致使丟失等,但也不排除出於過於自信的過失。

拓展延伸

泄露國家祕密罪的法律規定:保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防線

泄露國家祕密罪是指故意泄露國家祕密的行為,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為了保護國家安全,我國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規定和相應的處罰措施。根據我國刑法第111條,泄露國家祕密的行為將受到刑事追究,並可能面臨嚴厲的刑罰,如有組織地泄露國家祕密還將面臨更嚴重的處罰。

此外,我國還有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來加強對國家祕密的保護,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和《國家祕密的保密工作規定》等。這些法律規定明確了國家祕密的範圍、分類和保密等級,並規定了相應的保密責任和措施。

保護國家安全是每個公民的責任,任何人都應該遵守國家祕密的保密規定。只有通過建立健全的法律防線,加強對泄露國家祕密罪的打擊和處罰,才能確保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因此,我們應當加強法律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共同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防線。

結語

泄露國家祕密罪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111條,對於過失泄露國家祕密罪,一般會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則會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罪的處罰將根據情節酌情決定。為了保護國家安全,我國還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來加強對國家祕密的保護。保護國家安全是每個公民的責任,我們應當共同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防線,加強法律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2010修訂):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祕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燬國家祕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祕密載體的;

(四)郵寄、託運國家祕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祕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複製、記錄、存儲國家祕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祕密的;

(七)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祕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的;

(九)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祕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二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説明來源與用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TAG標籤:法律 國家 泄露 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