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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情況下計提壞賬準備

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納税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收賬款,應作為壞賬處理:

在什麼情況下計提壞賬準備

(一)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其剩餘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二)債務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蹤,其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三)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以其財產(包括保險賠款等)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四)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決,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賬款;

(六)經國家税務總局批准核銷的應收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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