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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經濟糾紛立案標準是什麼?

民事糾紛起訴需滿足條件:原告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明確被告、具體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符合受理範圍和管轄。起訴可書面或口頭,立案後需通知被告併發副本。法院保障起訴權利,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被告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法院五日內發副本給原告。法院應告知訴訟權利義務。民事糾紛起訴需滿足條件方可立案。

法律分析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糾紛提起訴訟的,立案的標準包括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有明確的被告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同時指出關於審理立案的若干問題:

第一百二十二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第一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並不是發生了民事糾紛就一定可以立案的,還需要滿足前面提到的幾種條件才可以,所以説在進行民事糾紛起訴的時候,一定要先看清楚自己是否符合立案的條件,如果不符合是無法進行立案的。

結語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糾紛提起訴訟需滿足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明確的被告等條件。立案並非糾紛發生即可,而需符合規定條件。因此,在進行民事糾紛起訴時,務必先確認是否符合立案條件,否則無法立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經濟糾紛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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