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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是什麼?

故意殺人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是什麼?

區分故意殺人既遂和故意殺人未遂的界限,關鍵是要查明行為人故意的主觀狀態。如果行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死亡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即使沒有造成死亡結果,應定故意殺人罪(未遂),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傷害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發生,即使由於傷勢過重,出乎其意外地導致死亡的應定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行為內容為剝奪他人生命即殺人,殺人行為發生死亡結果的,成立故意殺人既遂;沒有發生死亡結果的,成立故意殺人未遂、中止或者預備。

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即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行死刑、正當防衞、緊急避險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緊急避險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案例極少,通常要避險立功才可能會不構成犯罪)。經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對所謂的仍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當然,量刑時可適用從輕或減輕的規定。

對於故意殺人罪的判罰處理,應當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依據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故意傷害後造成了嚴重的後果的,可以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就已經構成了故意殺人罪的,法院應當綜合考慮犯罪事實以及犯罪過程來進行判決處理。

一、開車故意撞人判定標準是什麼

一般情況下,如果行為人開車故意撞人,可能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它的構成要件主要有:

1、客體要件;

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並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之前提。

2、客觀要件;

(1)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以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

(2)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即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行死刑、正當防衞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經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對所謂的安樂死,仍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當然,量刑時可適用從輕或減輕的規定。

(3)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以被害人死亡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才能斷定行為人負罪責。

3、主體要件;

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根據上述內容可知,如果行為人故意開車去撞人是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的,行為人可能會涉嫌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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