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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是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各省市實際情況制定的具體實施規定。根據最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應當依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同時,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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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辦法實施細則內容是什麼?

勞動者只要是參與到工作中去就不能夠避免出現受傷的情節而需要進行認定並且得到賠償的環節,每個單位一般都會在開始工作之前就向勞動者説明了所有 工傷 有關的法律規定以防止勞動者因為不知情而遭受損失。那麼, 工傷認定辦法 實施細則內容是什麼? 一、工傷認定辦法實施細則內容是什麼? 第一條 為規範 工傷認定程序 ,依法進行 工傷認定 ,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工傷認定應當客觀公正、簡捷方便,認定程序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 職業病 防治 法規 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第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六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 工傷認定申請表 》,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 聘用合同 文本複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 勞動關係 (包括 事實勞動關係 )、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第七條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屬於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管轄 範圍且在受理時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第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可以根據需要對申請人提供的 證據 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並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工傷認定中,可以進行以下調查核實工作: (一)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 (二)依法查閲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並作出調查筆錄; (三)記錄、錄音、錄像和複製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調查核實工作的證據收集參照行政 訴訟 證據收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據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對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出具證據部門重新提供。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其他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守有關單位商業祕密以及個人隱私;(二)為提供情況的有關人員保密。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七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第十九條 《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 身份證 號碼; (三)受傷害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斷時間或職業病名稱、受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四)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依據; (五)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 (六)作出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 《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三)不予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的依據; (四)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 (五)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加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送達參照民事法律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工傷認定結束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保存50年。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中的《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認定工傷決定書》、《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樣式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頒佈的《工傷認定辦法》同時廢止。 上述文章的每一條規定都是與工傷勞動者有關並且有利於他們的規定,不僅是勞動者要仔細熟悉還必須讓單位也在此基礎上加強對勞動者的日常保護以免出現工傷而讓單位增加那些可以避免的成本。

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工傷保險賠償條例

《工傷保險賠償條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1982年修正)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規範性文件。它是工傷保險制度的基礎性法規,規定了工傷保險的賠償標準、賠償範圍、賠償方式等。

《工傷保險賠償條例》於1988年6月1日施行,由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解釋。根據《工傷保險賠償條例》,工傷保險賠償分為工傷醫療費用賠償、工傷津貼賠償和工傷殘疾賠償三類。

工傷醫療費用賠償包括工傷治療費用、藥品費用、住院費用、康復費用和其他必要的醫療費用。工傷津貼賠償主要包括傷殘津貼、生活津貼、職工傷殘等級津貼、交通補貼、家庭護理津貼等。工傷殘疾賠償分為一次性賠償和撫卹金賠償。

《工傷保險賠償條例》規定,工傷保險賠償以及撫卹金應由當地保險公司支付,由當地保險公司支付的工傷保險賠償金額不得低於當地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此外,《工傷保險賠償條例》規定,工傷保險賠償申請人應當提供有效的工傷證明,並經當地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審核確認。

工傷保險條例下工傷保險賠償的範圍是什麼?

工傷保險是一種保障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的保險,它的賠償範圍受到《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賠償的範圍包括:

一、賠償費用

1. 醫療費用:工傷保險賠償費用包括治療、康復、護理、藥品、醫療器械等必要的醫療費用。

2. 殘疾賠償費用:工傷保險賠償費用包括殘疾護理費、殘疾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人就業補貼等。

3. 死亡賠償費用:工傷保險賠償費用包括死亡補償金、喪葬費用等。

二、賠償金額

1. 醫療費用:工傷保險賠償的醫療費用,按照當地有關規定的醫療費用標準執行。

2. 殘疾賠償費用:工傷保險賠償的殘疾賠償費用,按照當地有關規定的殘疾賠償標準執行。

3. 死亡賠償費用:工傷保險賠償的死亡賠償費用,按照當地有關規定的死亡賠償標準執行。

三、賠償期限

1. 醫療費用:工傷保險賠償的醫療費用,賠償期限為發生工傷之日起治療結束之日止。

2. 殘疾賠償費用:工傷保險賠償的殘疾賠償費用,賠償期限為發生工傷之日起殘疾護理結束之日止。

3. 死亡賠償費用:工傷保險賠償的死亡賠償費用,賠償期限為發生工傷之日起死亡之日止。

工傷保險是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的保障,它的賠償範圍受到《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包括醫療費用、殘疾賠償費用、死亡賠償費用等,賠償期限也有明確的規定。但是,由於各地的賠償標準不同,因此,勞動者在申請工傷保險賠償時,應當充分了解當地的賠償標準,以便更好地享受工傷保險的保障。

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什麼內容

《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 個體工商户 (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 繳納工傷保險 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户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 工傷保險待遇 的權利。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 認定為工傷 :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未參加工傷保險 期間用人單位 職工發生工傷 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根據以上規定,你弟的情況應屬於工傷,應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但需工傷認定, 勞動能力鑑定 ,才能確定享受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內容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户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批准後公佈施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瞭解全國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報批准後公佈施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户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八條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批准後公佈施行。”

第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瞭解全國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報批准後公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