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養家庭應當具備的條件
根據《家庭寄養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家庭寄養,是指經過規定的程序,將民政部門監護的兒童委託在符合條件的家庭中養育的照料模式。
第八條寄養家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兒童福利機構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養兒童入住後,人均居住面積不低於當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在當地處於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員未患有傳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於寄養兒童撫育、成長的疾病;
(四)家庭成員無犯罪記錄,無不良生活嗜好,關係和睦,與鄰里關係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齡在三十週歲以上六十五週歲以下,身體健康,具有照料兒童的能力、經驗,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社會工作、醫療康復、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專業知識的家庭和自願無償奉獻愛心的家庭,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