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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附加税扣除項目

個人附加税扣除項目

法律主觀:

1、子女教育(1)子女年滿3週歲以上至小學前,不論是否在幼兒園學習;(2)子女正在接受小學、初中,高中階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教育、技工教育);(3)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大學專科、大學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2、繼續教育職業資格具體範圍,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佈的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為準。3、住房貸款利息4、住房租金5、贍養老人6、大病醫療醫保目錄範圍內的醫藥費用支出,醫保報銷後的個人自付部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第六條應納税所得額的計算:(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税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税所得額。(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税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税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税人申報的應納税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税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税前扣除的,從其規定。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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