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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宣告無罪什麼時候釋放

一般會立即被釋放,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無罪釋放有如下幾種情況:

(1)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必須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均須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時,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並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4)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則作出*無罪判決,並在宣告判決後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上述無罪釋放,與如下情況的釋放在法律性質上是不同的:

(1)人民法院根據免予刑事處分的判決,對在押被告人予以釋放;

(2)人民檢察院根據免予起訴的決定,對在押被告人予以釋放;

(3)司法機關根據情況將在押被告人改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並對其予以釋放。

一、刑事訴訟法無罪的法條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無罪的法條主要是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主要內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一百九十五條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司法機關沒有權力隨便羈押任何一位無罪的公民,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也不能以辦理釋放手續為藉口遲遲不釋放犯罪嫌疑人。不過,被告人被宣告無罪的原因是有很多種的,假如最後還是因為證據上的問題被宣告無罪的,這依然符合申請國家賠償的條件。

被告人宣告無罪什麼時候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