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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事故上報時間規定

安全生產事故上報時間規定

法律分析:安全生產事故上報時間規定是每次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採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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