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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證據怎麼寫

1. 我是被告人,向法院提出書面證據怎麼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法釋〔2001〕33號) 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書面證據怎麼寫

一、當事人舉證 第一條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從以上條文可以看出,被告有義務向法庭舉證,來用以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

2. 書面證據就是書面文件嗎

證據的法定分類和學理分類都沒有書面證據一説,只有書證,或許可以把它理解作書面證據,但是不大嚴謹。

書面文件如果以其所書的內容作為證據的話,那麼其僅僅是書證的一種,但是如果不是以其所書的內容為證據,而是以其物理特徵為證據,那麼其就是物證,而不是書證。舉個例子,一份書面文件,如果需要通過鑑定筆跡來確定是由誰書寫的話,那麼它就是物證,如果是要以其內容,就是裏面究竟寫了什麼,記載了什麼思想來反映事實的話,那麼就是物證。

可見,所謂書面文件,還不一定是書證,它還有可能是物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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