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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中承包人的責任範圍

承包合同中承包人的責任包括施工準備、物資準備、及時告知、工程質量、工程保管、工程交付、竣工驗收、工程保修和防止損失擴大等方面。同時,共同承包單位、總分包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分析

承包合同中承包人應承擔的責任

(一)施工準備責任。施工場地的平整,施工界區以內的用水、用電、道路和臨時設施的施工;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項施工準備工作。

(二)物資準備責任。按雙方商定的分工範圍,做好材料和設備的採購、供應和管理。

(三)及時告知責任。及時向發包方提出開工通知書、施工進度計劃表、施工平面佈置圖、隱蔽工程驗收通知、竣工驗收報告;提供月份施工作業計劃、月份施工統計報表、工程事故報告以及提出應由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的供應計劃。

(四)工程質量責任。由於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承包方應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應支付逾期違約金。

(五)工程保管責任。已完工的房屋、構築物和安裝的設備,承包方在交工前應負責保管,並清理好場地。

(六)工程交付責任。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如期完工和交付,由於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承包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七)竣工驗收責任。承包方應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竣工驗收技術資料,辦理竣工結算,參加竣工驗收。

(八)工程保修責任。在合同規定的保修期內,對屬於承包方責任的工程質量問題,負責無償修理。

(九)防止損失擴大責任。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及時通知對方採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承包人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十)共同責任。共同承包單位、總分包單位、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方的連帶責任。

結語

承包合同中,承包人應承擔的責任包括施工準備、物資準備、及時告知、工程質量、工程保管、工程交付、竣工驗收、工程保修、防止損失擴大以及共同責任等方面。承包方需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如期完工和交付,並保證工程質量符合合同規定。同時,承包方在合同規定的保修期內,負責無償修理屬於其責任的工程質量問題。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中途停建或緩建,承包方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承包方與共同承包單位、總分包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建築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複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範圍承攬工程。

《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條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承包合同中承包人的責任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