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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簽約主體與合同主體必要性是什麼?

律師分析:

審查簽約主體與合同主體避免合同主體帶來的法律風險,企業應在企業在簽訂合同之前及時對簽約主體、合同主體進行審查。這不僅是維護合同利益的最重要的環節,也是可以最大限度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審查簽約主體與合同主體必要性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