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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伙生產假藥罪立案標準規定及其含義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七條的規定,團伙生產假藥罪的立案標準包括生產(包括配製)和銷售假藥,若涉嫌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所標明的適應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或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則應予立案追訴。

法律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七條的規定,團伙生產假藥罪的立案標準包括以下情形:生產(包括配製)和銷售假藥,若涉嫌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所標明的適應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或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則應予立案追訴。

拓展延伸

團伙生產假藥罪立案標準有哪些情形?

團伙生產假藥罪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其立案標準包括以下情形:

1.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團伙成員共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偽劣產品銷售數量五萬份以上;(二)偽劣產品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偽劣產品銷售數量三萬份以上;(三)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偽劣產品銷售數量二十萬份以上;(四)有其他嚴重情節。

2.非法經營罪:團伙成員共同實施非法經營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一)違法所得數額五萬元以上、非法經營數額五十萬元以上;(二)有其他嚴重情節。

3.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非法經營罪:團伙成員既實施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又實施非法經營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偽劣產品銷售數量三萬份以上;(二)非法經營數額五十萬元以上、非法經營數量三萬份以上;(三)有其他嚴重情節。

以上情形是團伙生產假藥罪立案標準的具體表現,表明了對於此類犯罪行為的高標準、嚴要求。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團伙生產假藥罪是一種嚴重犯罪行為,對團伙成員將面臨嚴厲的法律制裁。

結語

團伙生產假藥罪的立案標準包括生產(包括配製)和銷售假藥,若涉嫌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所標明的適應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或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則應予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七條

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論處的藥品、非藥品。

團伙生產假藥罪立案標準規定及其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