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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校外小攤小販的規定

不管是否在校外,還是社會上,流動小攤小販都屬於無照經營,按《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進行整治。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取締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國家對校外小攤小販的規定

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向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瞭解有關情況;進入無照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閲、複製、查封、扣押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查封、扣押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等財物;查封有證據表明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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