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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資金的追回問題

集資詐騙的錢是否能追回,取決於案件具體情況。如果受害人眾多且線索豐富,有機會追回。被告人非法佔有並處置被害人財產,應追繳或退賠。附帶民事訴訟不受理,但可提起單獨的民事訴訟。根據規定,個人集資詐騙達10萬元以上、單位集資詐騙達50萬元以上,應追訴。個人集資詐騙指非法佔有目的下使用詐騙手段非法集資,單位集資詐騙指具有逃跑、揮霍、違法犯罪活動等情形。公安機關應立案偵查金額達10萬元以上的非法集資行為。

法律分析

一、集資詐騙的錢還有可能追回嗎

集資詐騙的錢是否能夠追回,還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定,如果集資詐騙受害者人數比較多、提供線索也比較多自然是有機會追回來的。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是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二、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這主要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個人集資詐騙數額累計達到10萬元以上的。所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指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募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等手段。

2、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對於實施上述非法集資的行為之一,數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結語

集資詐騙的錢是否能夠追回,取決於具體情況。如果受害人眾多,線索豐富,追回的可能性較大。根據法律規定,對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行為,被告人應當追繳或退賠被害人財產。如果追繳或退賠無法彌補損失,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根據相關規定,個人集資詐騙數額達到10萬元以上,單位集資詐騙數額達到50萬元以上,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七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户資金不入帳,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九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四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集資詐騙資金的追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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