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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部門檢查需要幾個人陪同嗎

職能部門檢查需要幾個人陪同嗎

職能部門檢查需要幾個人陪同。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職能部門是指組織中對下屬單位具有計劃、組織、指揮權力的部門,職能部門可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職能制(多線制),第二種是直線職能制。大多數企業的職能部門均屬於第二種情況,如企業中的人力資源部、企業發展部、總經理辦公室等。

小編還為您整理了以下內容,可能對您也有幫助:

三證一陪同工作制度來源

三證一陪同制度

三證一陪同制度

一、內部檢查如何接待

檢查時必須出示所有人員的身份證,工作證及介紹信(司機除外)。如果沒有帶身份證、工作證,支行員工應將檢查人員安排到信公室或會議室,可以提供相關檢查資料,但不得進入營業間和查庫。如果證件齊全要求進行查庫時,必須檢查介紹信是否有行長或主管安全的副行長簽字,有簽字方可查庫,否則不準查庫。如果只有一人到單位檢查,也必須出示“三證”,假如介紹信有領導簽字,但檢查人員只有一人也不能進行查庫,但同該支行的行長或主管會

,原則上可以進行。以上檢查支行必須按規定對檢查人員的身份證、工作證、介紹信進行登記。同時將介紹信或(介紹信複印件)附在檢查登記薄的背面,如果查庫也可以附在查庫登記薄的背面,登記薄要有檢查領導或檢查人員的簽字。

二、省、市聯社、、税務等外部人員檢查怎樣接待

檢查時必須出示所有人員(包括司機)的身份證、工作證及介紹信,同時要有行領導或相關部門人員的陪同,並核對介紹信上所規定的人數及證件是否真實,如果有誤要提出疑問,並向檢查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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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或陪同人員進行尋問加以證實。如果證件有效方可進入營業間進行檢查,但要求查庫時,必須檢查介紹信是否有行領導或主管安全領導的簽字,沒有將不準查庫,但要做好解釋工作,並做好登記,同時將介紹信或介紹信複印件附在登記薄背面,登記薄必須有檢查領導和陪同人員的簽字。

三、省、市聯社、税務等單位無人陪同進行檢查時怎樣接待

如果遇到類似的檢查,工作人員首先要求檢查人員出示身份證、工作證、介紹信,同時電話尋問行領導或部門予以確認,在得到認可後,不能將檢查人員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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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營業間,而是熱情的將檢查人員安排到辦公室或信公室,由支行行長、主管會計或信貸員為其提供檢查資料,檢查人員證件要進行登記,並要求檢查領導簽字,同時將介紹信或介紹信複印件附在登記薄背面,但不能進行查庫。

四、夜間安全檢查怎樣接待

如果遇到本行或的夜間檢查,首先工作人員不能打開大門,應先查驗檢查人員的身份證、工作證、介紹信(夜間檢查介紹信必須有行長或主管安全工作的領導簽字)方可有效,否則不予檢查。外部檢查除查驗以上證件外,還必須有行領導或保衞人員的陪同。在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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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時,如果大門無法看清外面的人員,工作人員應從對外的窗口進行查看和查驗,不得先放入再查證件。夜間檢查原則上不能進行查庫,但有行領導和保衞人員在場並説明要求查庫的原因後,方可進行查庫。同時做好登記,將介紹信或介紹信複印件附在登記薄背面,並要求檢查領導和陪同人員簽字。

以上檢查內容望大家認真執行,在針對檢查時,必須熱情周到,文明規範用語,不得消極或低制檢查影響單位形象。

(二)、營業期間接待上級檢查安全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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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概述:上級或門進行安全檢查是為了更好地督促基層員工遵章守制,合規操作,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堵塞漏洞,有效保障信用社員工人身和資金財產安全的一項重要手段。

2、風險提示:防止不法份子假冒上級領導或借對營業網點檢查的名義,實施侵害犯罪。

3、崗位流程;

(會計)——聽取來客意圖,看有無陪同;(出納)——查相關有效證件;(會計)——接待室接待檢查人員;(會計)——逐個核對檢查人員身份;(出納)——逐個進行登記;(會計)——受理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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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出納)——檢查人員簽字確認;

4、安全要求

1、接待上級管理部門或機關安全檢查時,必須有本單位領導或保衞部門人員陪同,特別注意觀察有無被挾持的跡象。

2、檢查人員必須向營業人員出示介紹信,本人有效身份證、工作證。

3、對檢查人員提供的身份證、工作證上的照片與本人逐個核對並登記。

4、由一人全程陪同檢查人員對營業場所需要檢查的部位進行檢查並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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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對檢查人員提出的整改意見及時報告本單位負責人,並落實整改。

6、接待其它職能部門檢查,必須先有聯社主管領導事先電話通知,並由聯社相關部門人員陪同,只限於在接待室進行。

7、檢查完畢後,檢查人員在營業網點接待檢查登記薄上簽字。

(二)守庫期間接待上級檢查安全操作流程

1、安全概述:守庫期間,上級行社或機關對金庫進行安全檢查,主要是檢查守庫人員安全防範意識、防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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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堵塞漏洞所採取的一項必要措施。

2、風險提示:一是警惕不法分子假冒上級領導或,借檢查的名義實施侵害犯罪;二是防止不法分子武裝脅迫上級有關人員而對金庫實施搶劫。

3、崗位流程;

(守庫人員)——接聽電話通知;(副守庫員)——觀察監控或防盜門窺視孔;(副守庫員)——傾聽來意、看有無陪同;(主守庫員)——電話查對相關領導;(副守庫員)——核對檢查人員證件並登記;(主守庫員)——接受檢查並陪同;(副守庫員)——檢查井人員簽字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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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4、安全要求;

1、接待上級管理部門或機關檢查時,必須有本單位領導或保衞部門人員陪同,並觀察陪同人員的情形變化;

2、守庫人員一人到接待室查驗檢查人員出示的介紹信、本人有效身份證、工作證等證件;

3、對檢查人員提供的證件照片與本人核對無誤並進行登記後,方可接受檢查;

4、屬安全檢查的,只查崗不查庫,業務檢查查庫的,管庫人員必須2人以上到場。夜間不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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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檢查完畢後,檢查人員在接待來客檢查登記簿上簽字確認,對檢查中提出的意見,及時報告,整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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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銀保監部門檢查時需要什麼陪同

總部保衞人員陪同。

門銀監部門對業務庫及守庫例行安全檢查時,應出示,並由總部保衞人員陪同,方可進行安全檢查。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組織實施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或工作證等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

檢查時必須出示所有人員的身份證,工作證及介紹信,司機除外,。如果沒有帶身份證,工作證,支行員工應將檢查人員安排到信公室或會議室,可以提供相關檢查資料,但不得進入營業間和查庫。

行政機關在調查時不得少於幾人

行政機關在調查時不得少於兩人。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 

行政機關的主要職責

1、行政職能也稱職能,是指在社會中的職責與功能。是國家職能的具體執行和體現,行政職能的行使受立法機關的監督;反之,行政職能發揮的程度又制約和影響其他國家職能的實現程度。

2、行政職能也稱職能,是指在社會中的職責與功能。其核心的價值在於回答“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的問題。也就是職權範圍、職責深度、職權方式。

3、它既包括的行政職責,也包括的行政職能,是行政職責和行政職能的辯證統一。行政職能是國家職能的具體執行和體現,行政職能的行使受立法機關的監督;反之,行政職能發揮的程度又制約和影響其他國家職能的實現程度。 

4、行政職能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去考察,從職責的領域看,有職能、經濟職能、文化職能、社會職能等;從職責所起作用的屬性看,有保衞功能、扶持功能、管理功能、服務功能等。

5、從管理過程的角度看,管理的不同類型的公共事務又有管理功能的相似性,如決策性功能、執行性功能、控制性功能、輔助性功能等。在這裏,我們主要從前兩個角度加以考察,這樣能夠更好地理解扮演的社會角色。

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幾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所謂“不得少於二人”,應當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監督檢查人員正好為“二人”;二是監督檢查人員為“二人以上”。

對行政執法中現場檢查人員的人數提出要求,在我國許多法律都有相關規定。如《行政處罰法》中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定,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進行檢查時,“人民不得少於二人”。

《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規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不得少於二人”;等等,《旅遊法》對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實際到場進行監督檢查的工作人員不得少於二人進行了重申。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八十六條 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其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監督檢查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的,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監督檢查人員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祕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保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統計機構在調查統計違法行為或者核查統計數據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發出統計檢查查詢書,向檢查對象查詢有關事項;

(二)要求檢查對象提供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三)就與檢查有關的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四)進入檢查對象的業務場所和統計數據處理信息系統進行檢查、核對;

(五)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登記保存檢查對象的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六)對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複製。

縣級以上統計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未出示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檢查。

公安銀保監部門檢查時需由誰陪同

通過查詢相關資料顯示,銀保監部門檢查時需由總部保衞人員陪同門銀監部門對業務庫及守庫例行安全檢查時,應出示,並由總部保衞人員陪同,方可進行安全檢查。

公安銀保監部門檢查時需要什麼陪同

保衞人員。在銀保監局等監管部門人檢查的時候,必須持本單位安全保衞人員和派出所派出的人員進行工作,不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或工作證等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

藥品監督部門在調查或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幾人?

根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藥品抽樣必須兩名以上藥品監督檢查人員實施

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不得少於幾人

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

第三十條 排放噪聲造成嚴重污染,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排放噪聲的場所、設施、設備、工具和物品。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造成噪聲污染的行為。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佈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方便公眾舉報。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保密。舉報事項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的,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移送相關部門並告知舉報人。舉報人要求答覆並提供有效聯繫方式的,處理舉報事項的部門應當反饋處理結果等情況。

接待3人只能幾人陪同

法律分析:10人以內不超過3人陪同,超過10人不超過三分之一人陪同,所以5個人可以3個人陪同的。檢查時必須出示所有人員的身份證,工作證及介紹信(司機除外)。如果沒有帶身份證、工作證,支行員工應將檢查人員安排到信公室或會議室,可以提供相關檢查資料,但不得進入營業間和查庫。

法律依據:《中國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

第十條 紀檢機關對檢舉、控告以及發現的下列違紀問題,予以受理:

(一)同級委員、紀委委員的違紀問題;

(二)屬上級管理在本地區、本部門工作的黨員幹部的違紀問題;

(三)同級管理的黨員幹部的違紀問題;

(四)下一級黨組織的違紀問題;

(五)領導交辦的反映其他黨員和黨組織的違紀問題。

屬下級管理的黨員和黨組織重大、典型的違紀問題,必要時也可以受理。

第十一條 紀檢機關受理反映黨員或黨組織的違紀問題後,應根據情況決定是否進行初步核實。需初步核實的,應及時派人進行,必要時也可委託下級紀檢機關辦理。

第十二條 初步核實的任務是,瞭解所反映的主要問題是否存在,為立案與否提供依據。

第十三條 初步核實可以採用本條例第二十八條中(一)、(二)、(三)、(四)、(五)、(八)的方法收集證據。

第十四條 初步核實後,由參與核實的人員寫出初步核實情況報告,紀檢機關區別不同情況作出處理:

(一)反映問題失實的,應向被反映人所在單位黨組織説明情況,必要時還應向被反映人説明情況或在一定範圍內予以澄清;

(二)有違紀事實,但情節輕微,不需追究黨紀責任的,應建議有關黨組織作出恰當處理;

(三)確有違紀事實,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應予立案。

第十五條 初步核實的時限為兩個月,必要時可延長一個月。重大或複雜的問題,在延長期內仍不能初核完畢的,經批准後可再適當延長。

工商執法檢查幾個人才能執法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7年第28號令)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正確實施行政處罰,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沒有依據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二)公正、公開、及時地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行政職權;

(三)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四)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五)辦案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六)依法行使職權,不受非法干預。

第四條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本機關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處罰行為,應當加強監督,發現錯誤,及時糾正。

第二章 管 轄

第五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法律、行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縣(區)、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職權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職權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重大、複雜案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職權管轄應當由自己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及全國範圍內發生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具體權限,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

第八條 對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互聯網等媒介發佈違法廣告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由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異地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有困難的,可以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的違法情況移交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

第九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

第十條 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管轄。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所查處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二條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移交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法律、行規明確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得將案件移交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

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應當由其管轄的案件屬重大、疑難案件,或者由於特殊原因,難以辦理的,可以報請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管轄。

第十三條 報請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管轄權的,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確定案件的管轄機關。

第十四條 跨行政區域的行政處罰案件,共同的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做好協調工作。相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積極配合異地辦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案件。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所查處的案件屬於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其他有關機關。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章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第一節 立 案

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途徑發現、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十八條 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同時附上相關材料(投訴材料、申訴材料、舉報材料、上級機關交辦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材料、當事人提供的材料、監督檢查報告、已核查獲取的證據等),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辦案機構負責人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對於不予立案的投訴、舉報、申訴,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由辦案機構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不予立案的相關情況作書面記錄留存。

第二節 調查取證

第二十條 立案後,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調取證據,並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

首次向案件當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告知其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

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有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辦案人員調查案件,不得少於兩人。辦案人員調查取證時,一般應當着工商行政管理,並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證》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核發或者授權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

第二十二條 需委託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調查、取證的,應當出具書面委託調查函,受委託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積極予以協助。無法協助的,應當及時將無法協助的情況函告委託機關。

第二十三條 辦案人員應當依法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證據包括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證人證言;

(四)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

(五)當事人陳述;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上述證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關於證據的規定,並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辦案人員可以詢問當事人及證明人。詢問應當個別進行。詢問應當製作筆錄,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閲讀有困難的,應當向其宣讀。筆錄如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其更正或者補充。塗改部分應當由被詢問人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經核對無誤後,由被詢問人在筆錄上逐頁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辦案人員亦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第二十五條 辦案人員可以要求當事人及證明人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材料,並由材料提供人在有關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六條 辦案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為證據;調取原始證據有困難的,可以提取複製件、影印件或者抄錄本,由證據提供人標明“經核對與原件無誤”、註明出證日期、證據出處,並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七條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取得的證據,應當説明來源,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證據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取得的證據,應當具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的證明手續。

第二十八條 對於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辦案人員應當收集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收集原始載體有困難的,可以收集複製件,並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等情況。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第二十九條 對有違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場所進行檢查時,應當有當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場,並製作現場筆錄,載明時間、地點、事件等內容,由辦案人員、當事人、第三人簽名或者蓋章。

必要時,可以採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現場情況。

第三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抽樣取證時,應當有當事人在場,辦案人員應當製作抽樣記錄,對樣品加貼封條,開具物品清單,由辦案人員和當事人在封條和相關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抽樣機構或者方式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委託相關機構或者按規定方式抽取樣品。

第三十一條 為查明案情,需要對案件中專門事項進行鑑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出具載明委託鑑定事項及相關材料的委託鑑定書,委託具有法定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沒有法定鑑定機構的,可以委託其他具備鑑定條件的機構進行鑑定。鑑定結論應有鑑定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加蓋鑑定機構公章。

第三十二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對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

第三十三條 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應當當場清點,開具清單,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交當事人一份,並當場交付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

先行登記保存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損毀、銷燬或者轉移證據。

第三十四條 對於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七日內採取以下措施:

(一)根據情況及時採取記錄、複製、拍照、錄像等證據保全措施;

(二)需要鑑定的,及時送交有關部門鑑定;

(三)違法事實成立,應當予以沒收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違法物品;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查封、扣押(包括封存、扣留,下同)的,決定查封、扣押;

(五)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事實成立但依法不應當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沒收的,決定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先行登記保存措施自動解除。

第三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施。採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採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

第三十六條 查封、扣押當事人的財物,應當當場清點,開具清單,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交當事人一份,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財物通知書。依法先行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補辦查封、扣押手續。

第三十七條 扣押當事人託運的物品,應當製作協助扣押通知書,通知有關運輸部門協助辦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八條 對當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違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責令當事人取出;當事人拒絕取出的,應當會同當地有關部門將其取出,並辦理扣押手續。

第三十九條 查封、扣押的財物應當妥善保管,嚴禁動用、調換或者損毀。

對容易腐爛、變質的物品,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直接先行處理的,或者當事人同意先行處理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在採取相關措施留存證據後可以先行處理。

被查封的物品,應當加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封條,任何人不得隨意動用。

第四十條 查封、扣押的財物,經查明確實與違法行為無關或者不再需要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送達解除查封、扣押通知書,將查封、扣押的財物如數返還當事人,並由辦案人員和當事人在財物清單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十一條 必須對自然人的人身或者住所進行檢查的,應當依法提請機關執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採取責令當事人暫停銷售,不得轉移、隱匿、銷燬有關財物等措施,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書面通知當事人,由當事人履行。

第四十三條 辦案人員在調查取證過程中,要求當事人在筆錄或者其他材料上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當事人拒絕到場,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或者無法找到當事人的,辦案人員應當在筆錄或其他材料上註明原因,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認為辦案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辦案人員迴避;辦案人員認為自己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申請回避。

辦案人員的迴避,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四十五條 案件調查終結,或者辦案機構認為應當終止調查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認為違法事實成立,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寫出調查終結報告,草擬行政處罰建議書,連同案卷交由核審機構核審。調查終結報告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相關證據及其證明事項、案件性質、自由裁量理由、處罰依據、處罰建議等。

(二)認為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的;或者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不予行政處罰的;或者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或者涉嫌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的,寫出調查終結報告,説明擬作處理的理由,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第三節 核 審

第四十六條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確定轄區內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審案件的類型和範圍。

第四十七條 案件核審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法制機構負責實施。工商行政管理所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所的法制員負責核審。

第四十八條 核審機構接到辦案機構的核審材料後,應當予以登記,並指定具體承辦人員負責核審工作。

第四十九條 案件核審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所辦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準確;

(五)適用依據是否正確;

(六)處罰是否適當;

(七)程序是否合法。

第五十條 核審機構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以下書面意見和建議:

(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定性準確、處罰適當、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辦案機構意見,建議報機關負責人批准後告知當事人;

(二)對定性不準、適用依據錯誤、處罰不當的案件,建議辦案機構修改;

(三)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建議辦案機構補正;

(四)對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議辦案機構糾正;

(五)對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已超過追責期限的案件,建議銷案;

(六)對違法事實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案件,建議不予行政處罰;

(七)對超出管轄權的案件,建議辦案機構按有關規定移送;

(八)對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議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十一條 核審機構核審完畢,應當及時退卷。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審查決定。

第五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對行政處罰建議批准後,由辦案機構以辦案機關的名義,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

採取口頭形式告知的,辦案機構或者受委託的機關應當將告知情況記入筆錄,並由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採取書面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直接送達當事人,也可以委託當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代為送達,還可以採取郵寄送達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採用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公告的方式告知。

自當事人簽收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或者辦案機關掛號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當事人未行使陳述、申辯權,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前款規定的郵寄送達,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間沒有收到的,應當自實際收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行使權利。

凡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屬於聽證範圍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行政處罰案件的聽證程序,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專項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後,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予以採納。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申請聽證而加重行政處罰。

第四節 決 定

第五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

第五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範圍,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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