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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資金的認定的幾種形式

抽逃資金的認定的幾種形式

抽逃出資的認定四種情形。
抽逃資金的認定的四種形式包括: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户驗資後又轉出,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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