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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獲賠400元,顧客買酸奶過期1分鐘索賠1000元

近日,小李在超市購買了一瓶酸奶,結賬時突然發現酸奶過期了1分鐘。小李為此向超市索賠1000元,但遭到了超市的拒絕。超市表示,“退貨可以,賠償沒有”。為了這件事,雙方多次交涉,但始終沒有達成一致意見。

小李認為,銷售過期酸奶,就是超市的責任,他決定要為自己討個説法。於是,他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超市賠償1000元。法庭將案件委託給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調解。在調解員的勸説下,最終當事雙方達成和解,由超市賠償小李400元。

顧客買酸奶過期1分鐘索賠1000元 最終獲賠400元

賣家到底要不要承擔賠償責任?商品的交易時間點以哪個為準?

根據法律規定,小李從付款取得牛奶的那一刻起,牛奶的所有權就由超市所有轉移到小李所有,風險責任也至此轉移。臨界時間點以小票上顯示的詳細時間為準,在此之前,酸奶的一切問題均由商家負責;此後,由小李負責。因此,即便相差一秒鐘,超市也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銷售過期商品,商家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

顧客買酸奶過期1分鐘索賠1000元 最終獲賠400元 第2張

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説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