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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對公轉賬不開票後果

公對公轉賬不開票後果
發票是指一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所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税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錢轉公帳,必須開發票,不開税務很輕鬆就能查到,查到就意味着補税、加繳滯納金、罰款1~5倍。普通發票的開具:1、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時,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2、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3.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國税機關批准,並使用國税機關統一監製的機外發票,並要求開具後的存根聯按順序號裝訂成冊;4.發票限於領購的單位和個人在本市、縣範圍內使用,跨出市縣範圍的,應當使用經營地的發票;5.開具發票單位和個人的税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相應辦理髮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手續;註銷税務登記前,應當繳銷發票領購簿和發票;6.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向收款方取得發票,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7.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8.發票應在有效期內使用,過期應當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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