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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

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06年12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55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資本充足率是指銀行自身資本和加權風險資產的比率,代表了銀行對負債的最後償債能力。銀行用少量資本運營大量債權資產,以此來獲得高回報率,這就是“槓桿原理”,但這也是銀行產生系統風險的根源之一。為了讓金融業在眾多風險面前有足夠的抵抗能力,最低限度地降低金融業暴發危機引起社會動盪,1988年在瑞士巴塞爾召開的“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會議上確定了8%的資本充足率要求,中國在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開始金融體制改革中也確立了這個風險控制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