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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性比率監管指標

流動性比率監管指標
流動性比率是在1970年實施貨幣管理辦法之前,對銀行貸放的控制,部分是通過要求銀行遵守流動資產與存款債務總額之間所規定的最低比率來實現。這種以清償能力比率代替現金比率作為銀行業務的控制比率的理論,在50年代已為英國銀行業所普遍接受。該理論是基於下述事實:國庫券發行量激增,貨幣當局實施的穩定國庫券率的政策,以及促使貼現市場保證吸收已發行的一切證券的制度安排。因此,要求銀行必須遵守的最低清償能力比率為30%,後來又減為28%。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1.流動性覆蓋率(LCR),流動性覆蓋率=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未來30天現金淨流出量;2.淨穩定資金比例(NSFR),淨穩定資金比例=可用的穩定資金÷所需的穩定資金;3.流動性比例,流動性比例=流動性資產餘額÷流動性負債餘額;4.流動性匹配率(LMR),流動性匹配率=加權資金來源÷加權資金運用。